海港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海港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bob博彩公司: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海港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应急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编制依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三)灾害分级。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海港区境内发生的应由区级政府组织处置的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本预案适用于较大及以下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五)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火灾事发地政府的作用,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海港经济开发区、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园区”)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森林火灾的快速应急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镇、园区及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5.依靠科技,提升能力。加强森林防灭火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减少森林火灾损失,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六)预案启动条件。当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经区森防指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
1.燃烧蔓延超过1小时仍未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对重点国有林区、林区居民地或重要设施构成重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4.在省、市、县交界附近发生的森林火灾;
5.各镇、园区请求区政府救助或区政府要求区本级直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的森林火灾。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区森防指职责及组成。
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本预案启动后,区森防指应当组织有关镇(园区)和区森防指成员单位,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尽快扑灭火灾。
总指挥长:区政府区长。
执行副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长:人武部政委、主管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
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资源规划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海港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海港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宣传部、区政府督查室、海港公安分局、区应急局、资源规划局、海港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交通局、发改局、区教体局、民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旅游文广局、卫健局、供销社、人武部、海港区消防救援大队等19家单位为区森防指挥部成员单位。
(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火办”)设在区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区防火办应当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调度。掌握火场信息、通报火灾情况,协调落实扑火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区级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2.技术咨询。协调有关专业人员,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指导督导。协助和指导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协调火灾发生地政府解决扑救火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4.做好区政府、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及其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分工,积极配合火灾事发地政府扑救前线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及时准确发布经区森防指审定的火灾扑救动态及灾情信息;掌握并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导检查各镇(园区)及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森林防灭火责任落实工作。
海港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现场的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系统做好森林火灾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区资源规划局:承担区森防指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林业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森林防灭火项目的规划和实施;负责指导各镇(园区)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指导护林员队伍建设工作。
海港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生态环境系统开展秸秆禁烧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和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秸秆露天焚烧应急处理机制,依法依规处罚露天焚烧行为并实施责任追究。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所需经费。
区交通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保障;负责协调做好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相关专项规划。
区教体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重点森林火险区域内的中、小学生应对森林火灾的安全避险教育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民政系统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和倡导工作;负责林地及周边墓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墓地易燃物清理工作,管控墓地祭祀用火行为。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在水库、湖泊等水源地取水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业农村系统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区商务局、区供销社:负责森林火灾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所需物资的调度、保障工作。
区旅游文广局:负责组织旅游系统监管A级旅游景区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导景区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禁火措施落实、扑火队伍建设、必要扑火物资储备、可燃物清理等工作;负责在景区规划和建设中,督导做好防灭火基础设施和应急通道建设及验收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森林火灾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火灾现场医疗救护保障工作。
区人武部:按区森防指要求,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驻秦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配合地方政府向军队上级单位申请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区森防指要求,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四)扑救前线指挥部职责。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镇(园区)政府要按照相关要求,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救前线指挥部。
前线指挥部负责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下达森林火灾扑救指令,组织、协调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扑火、生活、医疗等物资供应。
火灾扑救过程中,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军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首长应当参加扑救前线指挥部,在统一指挥下,完成所承担的扑火任务。
三、预警与监测
(一)火险预测预报。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火险天气警报,针对可燃物含水率及当地火源、地形、可燃物类型等,区防火办对可能发生火灾的镇(园区)发布火险预报。火灾发生时,联系市气象部门对火场气象变化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扑火决策辅助信息。
(二)预警。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响应按照《河北省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三)林火监测。区防火办应当利用现有的技防手段,及时掌握热点信息和火场情况;森林火灾发生镇(园区)利用视频监控、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动态。
四、信息报告制度
各镇、园区接到卫星林火热点、航空观测火点、林火视频火情通知和森林火灾信息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及时上报区防火办。
五、先期处置
一般林区发生森林火灾或重点国有林场、林区发现森火热点,事发镇(园区)政府应当第一时间向区防火办报告火情,并负责组织调动本镇(园区)应急力量开展扑救工作。区防火办及时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工作。
六、火灾扑救
(一)分级应急响应。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一般林区持续扑救1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的森林火灾;威胁国有林场、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五级以上风力气象条件下发生的森林火灾。
(2)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区防火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防火办主任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区森防指分管林业的指挥长报告火情。
(3)应急响应措施。火灾发生镇(园区)主管领导任总指挥,区防火办主任负责共同组织、调度、指挥相关应急力量开展扑救工作。区防火办负责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准备。
(4)扑救力量。以镇(园区)专业扑火力量为第一梯队,区直属森林消防大队为第二梯队全力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5)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森林火灾事发镇(园区)向区防火办报告,区防火办提出建议,由区防火办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持续扑救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住的森林火灾;国有林场、重点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7级以上风力气象条件下发生的森林火灾。
(2)启动程序。依据区防火办的分析评估,由区森防指分管林业的指挥长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镇(园区)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区森防指分管林业的指挥长负责共同组织、调度、指挥相关应急力量开展扑救工作。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区森防指视火灾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调动其他镇级专业队伍进行支援。镇(园区)政府负责做好火灾扑救各项保障工作。
(4)扑救力量。以森林火灾发生镇(园区)和区级专业扑火力量为第一梯队,其他镇(园区)专业扑火力量为第二梯队全力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5)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森林火灾发生镇(园区)向区防火办报告,由区森防指分管林业的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持续扑救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国有林场、重点林区发生对森林资源构成重大威胁的森林火灾;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需要森防指组织、调度指挥的森林火灾。
(2)启动程序。依据区防火办的分析评估,由区森防指执行副总指挥长负责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
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森防指执行副总指挥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调度、指挥各方面应急力量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区森防指各指挥长、有关成员参与火灾扑救工作,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按照相应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全区森林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视火灾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调动军队、武警部队等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保障;镇(园区)政府负责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火灾扑救各项保障工作。
(4)扑救力量。以森林火灾发生镇(园区)和区级专业扑火力量为第一梯队,其他镇(园区)、市直专业扑火力量为第二梯队,军队、武警为第三梯队全力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5)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森林火灾发生镇(园区)向区防火办报告,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森防指执行副总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4.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持续扑救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国有林场、重点林区发生较大的森林火灾;海港区范围内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严重威胁居民区、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需要区政府组织、调度、指挥的森林火灾。
(2)启动程序。由区长、森防指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
由区长、森防指总指挥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调度、指挥全市区应急力量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区森防指领导和所有成员按要求分别赶往火场一线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中心,由区政府成立扑救前线总指挥部,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区森防指视火灾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向市防火办提出调动其他支援专业力量和物资支援火灾扑救的申请;配合市森防指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本区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时,在市森防指的指导下开展火灾扑救。
(4)扑救力量。以全区专业扑火力量为第一梯队,军队、武警为第二梯队,市防火办调动的其他支援力量为第三梯队全力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5)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长、森防指总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应急响应。
(二)前线指挥部组成。
突发森林火灾后,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成立指挥组(区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火灾发生镇(园区)政府主要领导、森防指有关负责同志、防灭火专业人员)、一线扑救组(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人武部、武警部队)、通信报道组(宣传部、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火场案件侦办组(海港公安分局)、火场医疗组(卫健局)、后勤保障组(火灾发生镇(园区)政府、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供销社、海港公安分局、交通局、水务局)、治安维护组(海港公安分局),有序开展火情监测、收集信息、研判火势、上报火情,以及物资调运、扑火队伍增援等工作,确保火场与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通信畅通,有序高效协调指导当地火灾扑救。
(三)处置措施。
1.信息沟通。火灾发生后,各镇、园区必须明确1名主要领导坐阵前线指挥部,做好扑救现场和各级指挥中心信息沟通工作。
2.扑火战略战术。
(1)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利用以水灭火设备,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2)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以水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3)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后勤保障、火场清理、火场看守责任制。
3.扑火安全。扑火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科学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时,要根据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情况,合理安排,科学部署,确保扑火救灾人员的安全。
4.重要目标保护。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A级景区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以水灭火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医疗救护。火灾发生后,根据相应级别,派出医疗救护卫生小组,携带救护车会同扑火队员第一时间赶赴火场,靠前设置救护点,开展救护工作,提供医疗服务,及时救治伤员;加强卫生防疫,组织处置可能发生的伤情、疫情。
6.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扑火力量。
(1)扑火力量的组成。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以半专业队伍、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为辅。严禁动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扑火工作。严禁未穿戴个人防护用具的人员直接扑打明火。
(2)扑火力量的调动。发生森林火灾后,事发地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快速反应,重兵出击。在火势不能有效控制时,应当就近调动其他专业力量和应急力量。
在需要增援力量时,区森防指根据实际决定并组织增援力量调动。增援的灭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8.人工影响天气。依据扑救前线指挥部的请求,协调市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9.火灾案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
10.火场清理和看守。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达到无火、无烟、无味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四)火场评估。海港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防火办对森林火灾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综合研判火场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指导扑救前线指挥部扑救火灾。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防火办根据火灾扑救过程和当地火灾综述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客观总结分析,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五)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危害程度和扑救进展情况,区防火办分析评估后,向区森防指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后逐级加强处置措施。
(六)社会动员。森林火灾发生镇(园区)政府和扑救前线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和动员当地干部群众等社会力量参与后勤保障、余火清理、火场看守等工作。
(七)信息发布。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和传言。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由前线指挥部或森林防灭火部门发布。
(八)应急结束。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员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七、后期处置
(一)灾后评估。火灾扑灭后,森林火灾发生镇(园区)政府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测量火场面积、森林受害面积,绘制火场面积图,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调查统计结果上报区防火办。
(二)善后处置。森林火灾发生镇(园区)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损坏或者丢失的,森林火灾发生镇(园区)政府应当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森林火灾发生镇(园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因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恢复重建。森林火灾的恢复重建工作由森林火灾发生镇(园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镇(园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工作总结。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镇(园区)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扑火救灾的成功经验、应当汲取的教训和今后的改进措施,并报区防火办和区政府。
八、综合保障
(一)后备力量保障。区防火办要采取措施,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保证人员精干,物资精良。各镇、园区要同步建设镇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村级应急扑火队伍,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参加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二)经费保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区、镇两级专业队伍要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置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优先购置、储备高压灭火水车、高压水泵、传递式移动蓄水池和输水管、高压气动灭火水枪、高压细水雾灭火器等以水灭火装备,提高以水灭火装备水平。
(四)居民点及群众防护保障。各镇、园区要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在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火灾事发地群众的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五)通信保障。加强有线和无线通信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组建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森林火灾应急通信系统。
(六)技术保障。发生火灾时,对接市气象部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影响天气等技术服务;森林防火专业人员按照森防指的统一安排参加火灾现场的灭火技术指导工作。
九、监督管理
(一)培训演练。森防指要有计划地开展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修改和完善,改进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二)火灾预防。各镇、园区和有关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厉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道路和以水灭火水源地,全面提高当地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扬奖励,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工作不力、火灾多发、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和因失职渎职造成森林火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附则
(一)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预案管理。本预案是海港区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各镇(园区)防火办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预案实施后,由区森防指定期组织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后报区政府批准。
本预案由区防火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北省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河北省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单位,并由行政区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是指地方各级政府、森防指和林业主管部门,为预防和快速扑救森林火灾,按照省森防指和市森防指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而采取的应对性预防措施。
第四条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未来发展趋势所发布的预警等级,共划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其中橙色、红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根据工作实际,本省只发布二级以上的预警信号,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3个等级,分别对应的森林火险等级依次为三级、四级、五级。
第五条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制作和发布。
(一)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由各级防火办或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负责制作,由当地森防指或防火办对外发布,并报上一级防火办备案。
(二)当预测某一地区未来连续3天以上出现(三至五级)森林火险等级时,依据前期天气、干旱、物候、火源、火灾历史资料等信息,经与气象等部门会商后决定预警等级和预警期限,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
(三)发布的黄色和橙色预警信号应当立即报告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防火办;发布的红色预警信号应当立即报告本级森防指、林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各级森防指成员单位。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地区森防指、林业主管部门和防火办及有关单位,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微博、短(彩)信、小区广播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发布警示信息。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应当在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显示;主要林区应当以电子屏、指示牌、悬挂彩旗等多种方式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第六条 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措施。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政府及森防指、防火办及有关单位应当依据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立即启动相应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黄色预警响应。黄色预警地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市级森防指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黄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黄色预警地区的森防指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二)橙色预警响应。橙色预警地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橙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省防火办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橙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了解掌握橙色预警地区的防扑火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了解掌握橙色预警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布防情况,适时采取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等措施,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随时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准备;橙色预警地区加强卫星林火监测,加大飞机空中巡护密度;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随时掌握行政区域内林火热点情况,及时处置各类火情。
(三)红色预警响应。协调有关部门,在中央、地方电视台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红色预警地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红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瞭望监测时间,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加强火源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红色预警地区政府适时发布封山防火令;省森防指适时派出联合检查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掌握红色预警地区装备、物资准备情况及防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掌握红色预警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部署情况,红色预警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及军队、武警、预备役民兵应急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各级防火办加强卫星林火监测,加大飞机空中巡护密度,实施空中载人巡护;进一步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随时掌握行政区域内林火热点情况,及时处置各类火情;各级森防指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