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丽冰)6月1日,记者从2012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市休渔期自2012年6月1日12时起至9月1日12时止,渤海海域禁止包括单层刺网在内的所有作业类型从事捕捞作业。
据了解,休渔期间,全市所有休渔渔船应在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其他停泊点停泊,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不得自行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异地休渔的渔船,应经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并接受停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监督检查。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在渔港、河口、码头等渔船停泊点不得有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伏休规定捕捞的渔获物的情况,做到船入港、人上岸、网入库。
为保证伏休期间海上伏休秩序,我市结合“护渔2012”海上执法行动,对港湾、码头、船厂等渔船停泊点进行巡回检查,严厉打击“三无”“三证不齐”渔船。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海陆执法联动,本着“严管重罚、严督细查、严防死守”的原则,对我市所辖海域及渔港、码头、渔船停泊点开展联合检查,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维护休渔秩序,确保全市所有应休渔渔船按时停产休渔,休渔期间不发生违规出海作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