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海港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bob博彩公司: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海港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申博体育在线: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及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区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区本级公共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公共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公共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及履职情况,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以对公共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或者绩效审计,也可以通过专项审计调查、组织或参与项目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区审计局依法进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
第五条 区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及相关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
区审计局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区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区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审计公共投资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审计人员办理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年度公共投资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公共投资项目审计计划。
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项目,由区审计局实施审计。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审计要求,对区财政局评审结果或项目单位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列出抽审项目名单。
特殊项目根据政府指定,可由区审计局直接审计。
第九条 区审计局按审计管辖权限开展本辖区内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区审计局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局确定审计管辖。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要完整提供与公共投资项目有关的工程资料和财务资料,涉及到隐蔽、临时等工程,要提供完整、准确的影像资料。由审计局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和时限要求,逾期不提供视为拖延提供。区财政局将财政评审结果抄报区审计局,并且每季度向区审计局报送当期公共投资项目评审情况表以备区审计局抽审。
区审计局有权就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向区审计局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有计划地对社会中介机构所从事的公共投资项目的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把关不严,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区财政局应当按照审计局提出的意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与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区审计局做好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三)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五)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七)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八)建设成本核算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公共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三)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情况;
(四)建设资金节余及分配、基本建设收入的核算情况;
(五)投资绩效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对公共投资重点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决策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征地拆迁情况,勘察设计情况,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概(预)算执行情况,招标投标依法依规执行情况,合同签订执行情况,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要部分、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变更签证情况,材料设备采购情况,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勘察、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等;
(三)竣工决算阶段。包括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情况,项目财务决算情况,项目会计核算管理情况,交付资产使用情况等。
第十六条 对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审计事项,区审计局应当开展绩效审计,重点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政策导向的完整性、资金需求的合理性、效益指标的科学性等作出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审计结算应在被审计单位提供完整的报审资料后,根据工程审计难易程度,30-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项目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办理紧急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执行区审计局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公共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服务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区审计局作出审计移送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区审计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依照《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以及付出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依照《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公共投资项目中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依照《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