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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2020/4/20 15:35:10 次浏览 分类: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

 

一、立法背景

随着我市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成功,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稳步推进,我市的市容管理服务水平有了大幅提升,城市容貌明显改善。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容管理也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增多,特别是沿海强市、美丽港城、一流国际旅游城市的建设目标,给新形势下市容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市容管理工作的对象、范围、内容、方法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另一方面,公众的市容环境意识和质量意识显著提高,对城市形象、环境品质和卫生状况的期盼也在日益上升。同时,在涉及建(构)筑物外立面管理、广告设施与标识管理、店外经营、市场外溢、擅自摆摊设点、破坏绿化、占用公共空间等市容管理方面的问题日趋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出台一部适合我市发展的市容条例是大势所趋,也是城市管理的迫切需要。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计8章60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其中,总则共7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宣传引导及全民参与等内容;分则共6章50条,分别规定了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容貌管理,户外广告与牌匾标识容貌管理,道路、公共设施与车辆容貌管理,市场、门店等经营场所容貌管理,其他方面容貌管理及法律责任;附则共3条,包括授权立法、县区范围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三、突出特点

(一)适用范围符合城市发展需要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没有笼统地规定建成区、行政区或规划区,而是在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活动。前款规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实际情况确定,这样使条例的适用范围更灵活,更贴近实际,便于操作。

(二)明确了擅自破墙开门开窗问题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建(构)筑物的外部结构和外立面,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禁止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破坏建(构)筑物的整体容貌。确实需要改变建(构)筑物的样式、材料、色彩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在法律责任部分第三十七条明确了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样式、材料、色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解决了困扰城市管理多年的私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问题,不具备开店经营条件的房屋,上下水不畅、乱倒垃圾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将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三)明确了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车辆的管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标志齐全。城市区域内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采取密闭措施,并确保运输路线干净、整洁、无遗撒。”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对渣土等运输车辆的管理进一步明确。

(四)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涉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公众出行需求相适应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机制,合理设定投放总量,科学施划配套的停车点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停放秩序管理和运营调度工作措施,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损坏的车辆,主动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公众监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按规定的地点停放。” 结合这一新兴产业的特点,对政府、租赁企业和骑行人在责任和义务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五)明确了私自占用公共场地的管理

1、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停车场(位)、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长期闲置不用的车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了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公共场地停放长期闲置不用的车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无法确认其责任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车辆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车辆责任人履行责任。公告期间届满无人认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停放的车辆予以拖移。”第一次以地方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僵尸车”的管理措施。

2、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机动车交易市场或者门店内进行。除经批准的大型机动车展销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共停车场(位)、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的展销和拍卖等经营活动。”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利用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解决了当前矛盾比较突出的二手车交易占用公共停车位无法可依的问题。

以上两点,是我市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发现的热点、难点、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次立法时予以明确。

(六)明确了旅游旺季招手揽客行为的管理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包括摆放商品和加工、制作、修理以及揽客等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超出门(窗)或者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将招手揽客行为例入店外经营的形式之一,并明确罚则,维护了旅游旺季的市场秩序和市容秩序。

(七)明确了露天烧烤经营活动的管理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从事烧烤经营活动应当有固定的门店。烧烤加工操作应当在室内进行,并加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露天烧烤食品。”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室外从事烧烤经营活动或者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已经出台政府规章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烧烤经营活动的操作规范。

(八)督促零散务工人员进入劳务市场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零散务工人员待工指定场所,零散务工人员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招揽生意。” 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招揽生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条例的出台,有效地督促了零散务工人员进入正规劳务市场,一方面保障市民在使用务工人员时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另一方面解决了人员长期聚集给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造成的不利影响。

原文链接:http://www.qhd.gov.cn/front_pcthird_zcjd.do?uuid=415CB5710198A79D4FE1D253ABC60253

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

http://www.qhd.gov.cn/front_pcthi.do?uuid=415CB5710198A79D4FE1D253ABC6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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