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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祭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8/4/5 17:09:32 次浏览 分类: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祭祀活动管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祭祀管理工作,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祭祀活动以及祭祀用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解读:

1、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的城市区、城乡结合部、农村。

2、本办法适用于祭祀活动和祭祀用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经营包括零售、批发等行为。

第三条   坚持教育引导,疏堵结合,源头管理的原则。引导群众采取文明环保祭祀方式、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解读: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教育引导为主,通过宣传教育让老百姓认识一些祭祀活动对于城市的环境、安全的危害,也与秦皇岛文明城市建设不相符,引导老百姓文明祭祀、环保祭扫。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祭祀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公安、交通、文化、林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祭祀管理和文明祭祀宣传工作,主动监督、制止不文明的祭祀行为。

鼓励和支持村(居)委员会指导设立红白理事会。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祭祀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解读:

1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祭祀管理工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祭祀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安排、部署祭祀管理工作,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各职能部门统一行动、齐抓共管,比如建立综合执法大队等措施。

2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各个小区、生活区、农村的祭祀工作,包括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直至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还包括政府民政部门下发环保焚烧炉的分发、保管以及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4、本办法鼓励和支持村(居)委员会通过村规条约及指导设立红白理事会,并在其指导下工作,既有利于规范红白喜事,也有利于法规、政策的实施。

第五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活动。文化、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文明祭祀的宣传教育力度,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活动。

解读:

文化、教育主管部门的宣传活动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专题、班小组会等形式教育中小学生从小树立文明环保祭祀的概念,进而慢慢杜绝烧纸等封建陋俗。

 

第二章 祭祀活动管理

第六条  积极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祀。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等文明环保的祭祀方式。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追思堂、焚烧炉,提倡和引导使用可循环利用的花圈花环。

解读:

作为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从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出发最大限度地增设追思堂、焚烧炉,同时降低老百姓使用追思堂、焚烧炉的成本。引导老百姓养成到殡葬服务机构设置的追思堂、焚烧炉进行祭祀的习惯,逐渐杜绝市区焚烧祭祀用品现象。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传统民俗,在清明节等传统节日前,规定户外焚烧祭祀用品时间,确定临时或固定的户外祭祀地点,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设置焚烧炉,加强焚烧灰烬清理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大气污染状况、防火形势以及重大活动等因素限制或禁止户外祭祀活动。

解读:

1县(区)人民政府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戴河新区管委会每年可以通过通知、公告等形式确定允许城市区、城乡结合部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的地点、时间节点(允许焚烧的时间段);传统节日包括清明节、中元节、寒衣节、春节等,具体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区域特点确定。

2在时间节点之前由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炉具的分发、摆放工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则由行使相应职能的机构负责。

3、县(区)人民政府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可以依据大气污染状况、防火形势以及重大活动等因素通过通知、公告等形式减少焚烧的地点、焚烧时间,甚至取消露天祭祀活动。

第八条  城市区焚烧祭祀用品应当在政府指定地点及相关部门设置的焚烧炉内进行,不得在其它任何公共场地焚烧祭祀用品。

农村焚烧祭祀用品应当在当地村民委员会设置的焚烧炉内进行。

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和禁止用火区焚烧祭祀用品。

解读:

1这里的城市区也包括已经纳入城市管理范围的城中村等区域。

2在城市区焚烧祭祀用品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地点、政府相关部门设置的焚烧炉内进行。

3从时间节点看,政府相关部门只在政府规定的时间段设置焚烧炉。

4农村的焚烧祭祀用品政府目前不具体设定焚烧地点、焚烧的时间节点。村民可以在自家逝者坟墓处焚烧祭祀用品,但必须在政府分发的焚烧炉内进行。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将焚烧炉发放到各县区,再由各县区分发到乡镇、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村民祭祀时应到村委会领取焚烧炉,用完及时返还村委会。

5、易燃易爆区主要是指一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如加油站、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禁火区包括森林防火区、农村存放秸秆等易燃物品区域。

第九条  祭祀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居民区通道、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搭设灵堂(棚),摆放遗像、花圈,进行悼念活动;

(二)在医院、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棚)、摆放遗像、花圈等,殡葬服务场所除外;

(三)在居民区内搭台唱戏、噪音扰民;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随意抛撒纸钱;

(六)搞封建迷信活动和淫秽、低俗表演等。

解读:

1本条第一项所指通道包括小区内公共通道、楼道,也包括目前已经改造的老旧小区的停车场;不包括居民室内以及自家花园。

2本条第三项是指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聘请乐队、唢呐、戏班进行的活动,噪音达到了扰民的状态的行为。

3本条第五项随意抛撒纸钱指在小区内、街道、路口、道路上抛洒纸钱。

4本条第六项是规范祭祀活动中,主要是丧事活动中的行为。

封建迷信活动是指巫术表演、跳大神、念经或者假借宗教信仰自由举办一些不符合中国传统民俗的活动。淫秽、低俗表演是指在祭祀活动中的表演脱衣舞、衣着暴露、污言秽语等低俗行为。

第十条  禁止生产、运输、经营、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禁止为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生产、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解读:

1本条是指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列举说明的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禁止生产、运输、经营、使用。经营包括零售、批发;即使在政府允许的地点、时间节点、焚烧炉内也不允许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2、本条第二款所称生产、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是指为其提供店铺、库房、厂房等条件。

第十一条  禁止在街道、路口、桥涵等非经营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祭祀用品。

解读:

本条指销售祭祀用品必须在店铺以内销售,店外其他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允许摆摊设点销售,例如街道、路口、桥涵、公园、广场等。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对生产者、经营者没收制造工具、非法所得,销毁实物,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解读:本《办法》所称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等同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列举式规定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但本《办法》附则中排除的烧纸除外。

执法依据:《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销售祭祀用品或者明知其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在街道、路口、桥涵等非经营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解读:

1本条规定的未取得营业执照,是指没有营业执照和虽有营业执照但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两种情况。

2本条规定的明知是指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两种情形。

执法依据: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城市区未在指定焚烧炉内焚烧祭祀用品或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农村祭祀未在指定的焚烧炉内焚烧祭祀用品或者在易燃易爆区域、禁止用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劝阻;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解读:

1本条第一款是指城市区,包括城中村。

2未在指定焚烧炉内焚烧祭祀用品是指城市区(殡葬服务机构设定的除外)焚烧祭祀用品未在政府规定的地点、时间节点、相关部门设定的焚烧炉内进行。

3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祭祀用品的是指焚烧通过印染、加工、胶粘等工序制作,通常含有一些化学合成材料、重金属等物质的祭祀用品,包括冥币、锡箔、冥钞、纸扎等。

4本条对于农村焚烧祭祀用品的限制主要涉及以下情形:不在政府分发的焚烧炉内进行焚烧、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焚烧的地点靠近易燃易爆区或者禁火区。

5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于祭祀行为要给于指导、管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报送本辖区公安派出机构处理。

执法依据:

1《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焚烧祭祀用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焚烧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解读:

本条焚烧祭祀用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本条的目的是提醒行为人在焚烧祭祀用品的时候,注意安全,采取减少焚烧量、防风等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祭祀车辆的驾驶人、乘坐人向道路上抛撒纸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祭祀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解读:

1本条第一款是指在道路上抛撒纸钱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不包括社区内、居民区抛撒纸钱的行为。社区内、居民区抛撒纸钱由居委会负责劝阻。

2本条第二款所称祭祀中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区分社区内、道路,统一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执法依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三)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十七条  运输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营,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

解读: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属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所以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属于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物品。

执法依据:

按照《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7

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总质量为四千五百千克以下的载货汽车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可以不再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手续。

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属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所以本条赋予交通部门对运输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权力。

第十八条  对祭祀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及淫秽、低俗表演等,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解读:

本条所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封建迷信活动及淫秽、低俗表演参见本《办法》第九条的解读。

执法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本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政、公安、交通、文化、林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也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祭祀工作的人员。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罚没的祭祀用品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的祭祀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安葬和葬后追思、悼念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实物。

前款所称纸钱不包括以木材或植物纤维纸浆为原料制成的草纸(土纸),或者只进行过简单剪裁、打孔等物理加工的草纸(土纸)。

解读:

1、祭祀在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包括祭天、祭地、祭人,其中祭人又包括办理丧事过程中的祭奠、重要节日比如清明、中元节、寒衣节、春节、先人忌日的祭祀;本办法的祭祀仅指祭人,不包括国家政府机关举行的公祭仪式。

2、本条第一款所称纸钱是指祭祀时焚烧或者抛撒的纸片,包括仿造人民币样式的钱币、冥币,以及利用纸张及其他材料通过印染、胶粘等方法加工制作的祭祀用品,包括冥币、锡箔、冥钞等。

纸扎是指祭祀及丧俗活动中所扎制的纸人、纸马、摇钱树、金山银山、牌坊、门楼、宅院、家禽、家电、汽车等用于摆放、焚烧的祭祀用品。

3、本条第三款是通过排除的方式说明允许焚烧的祭祀用品的范围,即只限于将草纸进行过简单剪裁、打孔等物理加工制作的纸钱。不包括用锡箔、铜版纸以及其他经过漂白、印染、胶粘等化学方法处理过的纸张制作的纸钱;同时草纸制作纸钱过程中只能用简单的剪裁、打孔等机械方法制作,不能通过印染、胶粘等方式添加任何化学成分、重金属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428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秦皇岛市祭祀管理办法

http://www.qhd.gov.cn/front_pcthi.do?uuid=8C99D0877803D08156F3757516C2ED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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