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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2018/1/19 17:11:52 次浏览 分类: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

《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09年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低收入家庭认定行为,市民政局与市发改委等13单位联合印发了《秦皇岛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秦民〔2009〕34号)。

随着城乡统筹趋势不断加强,低收入认定不再仅仅局限于城市居民,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也已经并轨为保障性住房救助,与原有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2016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秦皇岛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给予资助参保等优惠政策。因此,原有文件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的低收入认定工作需要,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新的文件及时调整。

为此,我市依据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冀民〔2013〕44号);《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7号)等相关文件起草了《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并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执行,现就该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二、低收入家庭定义

低收入家庭是指秦皇岛市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认定定义

低收入家庭认定,是指社会救助部门根据发展和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社、房产、建设、税务、工商、统计等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比对,从而真实、科学、准确地核算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

四、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一是专门用于住房救助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房产部门单独公布。

二是除住房救助外,申请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根据《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定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五、办理流程

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设立村(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可直接向乡镇(街道)申请。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审查,对申报材料情况清楚、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群众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报区民政部门核定。

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信息比对查询,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和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比对,将信息比对无异议的家庭纳入拟核定名单,在其户籍所在地再次公示,对无异议的家庭低予以收入认定。

 原文链接: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http://www.qhd.gov.cn/front_pcthi.do?uuid=679DFCADFA2EE21E1CEB2277EE1A0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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