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解读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5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10号文件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我市科技奖励在奖项设置、奖励范围、评审条件、评审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秦政【1996】185号)自1996年实施以来,为奖励全市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该办法实施时间过久,且未进行过任何修改,已不符合《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8号)规定和我市科技进步发展的需要。为此,市科技局按照《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8号)第五章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规定,结合实际,起草了《秦皇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二、制定过程
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并参照北京、石家庄、唐山等地科学技术奖励方面的经验做法,3月,市科技局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办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修改稿。市科技局再次认真研究后,形成正式稿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授予对象
《办法》规定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组织,是指在秦的公民、组织,或与在秦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者组织。
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秦皇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四、管理机构
《办法》规定,设立秦皇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五、奖励范围
《办法》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做了规定:
(一)技术发明类: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技术开发类: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社会公益类: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重大工程类: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此奖项只授予组织)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申报条件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六、推荐机构及推荐要求
《办法》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可由下列单位推荐: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中直、省部属驻秦单位和驻秦部队的科技管理部门;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方面的专家。
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办法》第二章奖励范围并具备当年推荐工作通知中要求的申报条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七、奖项设置
《办法》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等级奖项,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标准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奖金二万元、一万元、五千元。
八、授奖
《办法》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在异议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由评审委员会核准授予,颁发奖金和证书。
九、评审程序
规范评审程序是保障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关键。《办法》对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涉及的主要环节进行了规范。
一是申报推荐。凡是符合奖励范围并具备当年推荐工作通知相关条件的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申报科学技术奖,并经由相应的推荐单位推荐;
二是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推荐项目的形式审查;
三是形审结果公示。形审结束后,将形审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
四是专家网络评审。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形审合格的项目通过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系统进行网络评审;
五是拟定获奖人选及等级。评审委员会依据专家评审组的专业评审结果,拟定获奖人选及等级;
六是拟授奖项目公示。对拟授奖项目通过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
七是核准颁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在异议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由评审委员会核准授予,颁发奖金和证书。
十、异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处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异议未经处理的拟获奖人选和项目不得授奖。
《办法》明确了法律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撤销相应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属于完成人或完成单位的,还应暂停其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资格。属于推荐单位或个人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资格。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原文链接:秦皇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http://www.qhd.gov.cn/front_pcthi.do?uuid=F6CEBAB8DD4D89A82F6FF09CE1B8C95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