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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申博体育在线:《海港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5/21 10:50:10 次浏览 分类:政府文件    来源:本站



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海港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bob博彩公司: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

海港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确保发生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科学、有序、高效地予以控制和扑灭,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确保畜牧业及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秦皇岛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依法施策;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基本方针,确保突发动物疫情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应急处理及管理工作。包括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置、恢复生产和秩序等方面的工作。

(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我国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

2)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省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4省发生疫情;省内2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省内有3个以上设区市同时发生疫情;

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及其他8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21日内,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设区市发生疫情;

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者发生;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8)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及其他3个以上、8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本省及相邻2个省份发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市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口蹄疫在14日内,市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5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市内1个县(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5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

7)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8)省农业农村厅或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及其他3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鸡新城疫等疫情在市内1个县(区)发生;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市内1个县(区)呈暴发流行;

4)区农业农村局或上级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区开展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设立镇(园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构,负责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受到区外重大动物疫情严重威胁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工作状态,负责领导、指挥全区开展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1.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及成员。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政府办对应副主任、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和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组成单位及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海港公安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商务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

2.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协调媒体单位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网信办:负责网络新媒体监管工作,负责监控舆情动态,打击传播虚假信息和造谣惑众行为。

发改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立项研究和技术引进,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的拨付,保障应急储备物资消耗增补和更新经费,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

人社局:负责依法监督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

资源规划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消毒等措施。

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调动全区应急资源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和供应。

海港公安分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治安、交通秩序,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严厉打击恶意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卫健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员防护措施的指导,以及人畜共患病疫情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负责市场上动物产品的质量监督,严控染疫动物及其产品上市。

农业农村局(畜牧局):负责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建议;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提出实施封锁等建议;负责组织实施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提出紧急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建议;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经费和疫情损失评估。

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区餐厨垃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落实通过餐厨垃圾传播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

交通局:负责应急处置人员及物资的运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防疫消毒和监督检查工作,以及疫区封锁工作。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3.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职责及组成成员。突发动物疫情时,应急指挥部设现场处置、后勤保障、维稳和宣传三个工作组,分头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处置组:组织实施扑杀、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突发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组长由农业农村局分管动物防疫工作副局长担任,组成单位和成员包括:海港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资源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疫情发生镇(园区)主管负责同志。

后勤保障组:确保防疫人员到位,确保防疫物资供应,确保资金到位,确保政策落实等。组长由应急管理局主管负责同志担任,组成单位和成员包括:财政局、交通局、卫健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疫情发生镇(园区)主管负责同志。

维稳和宣传组:维护疫区工作和生活秩序、组织开展舆论宣传和教育活动。组长由海港公安分局主管负责同志担任,组成单位和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商务局、人社局、网信办、农业农村局、疫情发生镇(园区)主管负责同志。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动物防疫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设一名专职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办公室组成单位及人员包括:农业农村局涉及动物防疫工作职能的科室或所站负责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负责起草修订有关突发重大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应急预案;负责组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制定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和物资计划,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等。

(三)专家委员会。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聘请若干名专家,组成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我区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并为区应急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具体职责包括:对突发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参与我区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文件的起草、修订工作;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常设应急机构。海港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区农业农村局常设动物防疫机构,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三、监测、诊断与报告

(一)监测。区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农业农村局(畜牧局)会同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动物疫情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全区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二)诊断

1.临床诊断。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兽医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经初步临床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怀疑为突发动物疫情的,由参与临床检验的技术人员出具现场临床诊断报告。

2.实验室检验。临床诊断怀疑为突发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报区农业农村局并同时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复核并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检验,本市不能检验的直接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血清学、病原学检测结果阳性的确定为疑似突发动物疫情。

3.确诊。确定为疑似突发动物疫情的,由省确诊的病种,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确诊;属农业农村部确诊的病种,由国家各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确诊。

(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应当立即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区农业农村局报告。疫情报告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海关,有关动物疫病的科研单位和院校;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责任报告人。执行公务的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海关的兽医工作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个人、企业法定代表人

2.报告形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报告时限与程序。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初步认定为可疑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并同时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复核确认为可疑突发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市政府并同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确认。发生人畜共患病动物疫情时,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应当及时通报区卫健局。

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先期处置

(一)应急准备。当在监测中发现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样本时,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评估,判断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时或毗邻县(市、区)发生动物疫病疫情时,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应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应急指挥部提前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开展应急防控工作。

(二)疑似疫情的处置。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畜禽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果断采取封锁、扑杀等控制措施。

五、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和疫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扩散,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的级别。

1.Ⅰ级、Ⅱ级、Ш级突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Ш级突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区政府应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或《秦皇岛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启动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2.Ⅳ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Ⅳ级突发动物疫情由区政府启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各镇(园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构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区政府。Ⅳ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区政府及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市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①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以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②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③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④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

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⑥组织镇(园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⑦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Ⅳ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规定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区政府报告疫情,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①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②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就处置措施提出建议。

③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⑤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

⑥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①具体负责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②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疫控中心兽医实验室诊断。

④指导开展扑杀、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工作。

⑤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相应的应急工作。

3.我区未发生动物疫情,但受到阜外疫情严重威胁时的应急响应。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区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威胁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源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动物检疫监督检查工作。

(二)采取的防控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为发病动物或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禽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禽以病畜禽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野生动物驯养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禽的车、船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禽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新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新的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30公里的区域。

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等因素。

2.封锁。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报请区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3.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畜禽及同群,并对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对发病前一个潜伏期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对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监测阳性,立即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3)对排泄物或可疑受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可疑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对交通工具、圈舍、用具及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5)关闭畜禽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疫区。

5.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6.对野生动物的控制措施。了解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易感动物分布状况和发病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野生动物与人工饲养畜禽接触。区资源规划局应定期向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通报有关信息。

7.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8.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一个潜伏期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9.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一个潜伏期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的畜禽或接触过的畜禽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三)安全防护

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突发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突发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镇两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四)解除封锁

1.解除封锁的条件。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禽死亡或扑杀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连续观察,未发现新的病例。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新亚型病毒引发疫情的疫区解除封锁条件: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禽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连续监测,未发现新的病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按要求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2.解除封锁的程序。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验收合格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向区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新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验收合格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向区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区级以上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必要时,报请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参与验收。

3.处理记录与档案。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五)社会动员。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六)信息发布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七)应急响应的终止。Ⅰ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预案》有关规定执行。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省《预案》有关规定执行。Ш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市《预案》有关规定执行。Ⅳ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可以请求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应当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疫情暴发流行原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在应急终止3日内上报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

(二)奖励。区政府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追究。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偿。因扑灭或者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受到经济损失的,区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五)抚恤与补助。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六)恢复生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七)社会救助。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区、镇两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捐助款物。

七、应急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协调农业农村(畜牧)、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当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二)应急预备队。区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农村(畜牧)、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区应急预备队队长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动物防疫工作的副局长担任,队员50人以上,其中区农业农村局30人、其他指挥部成员单位20人。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交通运输保障。动物疫情发生后,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确保处置突发动物疫情所需的运输设施、车辆和工具。

区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协调公安交警,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处置车辆的优先通行。

(四)医疗卫生保障。区卫健局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工作。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五)治安保障。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六)物资保障。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按照扑灭1个较大疫点的需要储备相应的应急防疫物资,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应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预案所列病种的病原学和血清学常用试剂。

2.药品。疫苗、消毒药品。

3.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防护服、胶手套、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七)经费保障。区政府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相应保障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大于预算时,应予以追加,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财政部门必须保证应急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绩效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八)技术储备。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技术水平。

(九)培训与演习。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和技能,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区政府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十)宣传教育。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八、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区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备案,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九、附则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主持制定,区政府批准并印发实施。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应当根据本区突发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修订。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港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及领导成员

2.海港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专家委员会名单

3.海港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值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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