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监委,区资源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局,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海港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海港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bob博彩公司: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海港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作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申博体育在线:引导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3)号、《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实现村级资产流转交易应纳入尽纳入,应监管尽监管。
第二条 在本区域内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的相关规定,遵循依法、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并组织本村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组卷申报工作,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同时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收集、资料报送等基础性服务工作,引导鼓励农户进入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 海港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园区)负责对本区域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宣传,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并对下辖农村集体上报流转交易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农业农村、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并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出具审核意见,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八条 海港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园区)要履行监管职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全过程监督,严格按照农村产权流转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下属村集体农村产权交易全部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实现应进必进,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和集体资金建设项目的记账依据。对私下进行交易未取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的,不予入账。
第九条 海港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园区)对辖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分季度进行审查,未做到应进必进的村,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村“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派员到场见证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及时向海港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园区)报告。
第十一条 海港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园区)对村民举报投诉的申博体育在线:农村集体流转交易相关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农业农村、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镇政府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1.应当进入而未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的;
2.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3.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四条 区直相关部门、海港经济开发区、各镇(园区)、农村集体经组织(村民委员会)在交易过程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原有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对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涉及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监督事宜,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