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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博彩公司:印发《海港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2/6/10 16:09:03 次浏览 分类:政府文件    来源:本站

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海港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海港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实施。

 

                                                 bob博彩公司:人民政府   

              202267     

 

海港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申博体育在线: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及秦皇岛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我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的制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负责区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以及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专门负责机构(专门负责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和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体现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五)精简、效能、规范、公开。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

(二)设定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

(三)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事项;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严控没有实质内容、照搬照抄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出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再做重复规定。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其中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主要实施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法律顾问、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及专家的意见。相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存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区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裁定。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可以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其负责机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制定机关不得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后,起草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征求意见的汇总、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

(四)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佐证材料;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或广泛征求意见的,报送听证笔录及意见汇总等相关资料;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需要报送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听证会注意事项见附件1);

(六)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的,报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及相关资料(专家论证注意事项见附件2);

(七)涉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风险评估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八)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需提供公平性竞争审查相关资料;

(九)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表式样见附件4);

(十)起草单位法律顾问意见(法律顾问意见书需法律顾问本人签字并加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十一)起草单位的集体讨论相关资料(集体讨论意见表式样见附件5);

(十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对起草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起草单位补充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的,起草单位应当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需要补充征求其他有关单位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四)是否违反本规定第条的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起草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合法性审查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完成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提出内容合法的意见;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提出不予制定的意见;

(三)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条件尚不成熟,或者相关部门对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且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暂缓制定的意见;

(四)对违反第八条规定的,提出取消相关内容的意见;

(五)对语言不规范、存有法律常识性错误的,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收到区司法局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起草单位对区司法局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意见。协商不成的,报区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对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参照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予回复。

第二十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草案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

提请集体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如实列明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其中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有区司法局的审查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制定机关应当明确机构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公布相关解读材料。

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不标注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备案,通过网上报备系统或纸质报备;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报送区司法局。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该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区人民政府,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报送备案。主要实施部门也可报送备案,并在备注内标明牵头部门。

第二十七条 每年1月31日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发文目录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查。

区司法局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次年1月底前,向负责备案审查的市司法局报告本年度开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审查监督情况,并附已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区司法局应当定期在政府网站或者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区司法局可以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违法内容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制定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属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属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区司法局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实施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制定机关组织评估,由实施部门依据评估结果提出废止、修改和继续实施的意见,经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

(四)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负责备案审查的区司法局出具的备案审查意见的;

(五)未按照规定答复书面审查建议的。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规范性文件听证注意事项》

     /upload/202208/09/202208091610153033.docx

2.《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注意事项》

 /upload/202208/09/202208091610263119.docx

3.《规范性文件风险评估注意事项》

 /upload/202208/09/202208091610356343.docx

4.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法制科室审核意见表

 /upload/202208/09/202208091610443257.docx

5.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审核意见表

 /upload/202208/09/2022080916105353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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