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意图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我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海港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文件代政府起草了《海港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区司法局组织人员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经出台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后基本参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起草。初稿拟出后,征求了区政府各党组成员,海港经济开发区,各镇街,各相关单位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于2021年9月1日,通过政府网站对外进行了公示,2021年11月8日区司法局组织相关人员和张立铁、颜翔宇、于世成等政府法律顾问对《规定》依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法律依据
起草《海港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文件。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55条,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一)明确决策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界定,通过《规定》第三条对重大行政决策包括的范围进行明确,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明确决策原则
在本《规定》第五条,提出了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三)明确决策启动
在本《规定》第八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决策启动程序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审定等内容。
(四)明确决策程序
在本《规定》第十四至第四十三条,主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了明确,集中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一是规范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
(五)明确决策执行
在本《规定》第四十四至四十九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调整。
(六)明确法律责任
在本《规定》第五十至五十三条,明确了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强化行政决策责任。
(七)明确施行日期
规定自2021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五、审批程序
该《规定》由区司法局起草,经区司法局集体审议后,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海港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由区政府办履行发文程序,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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