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是城市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关系到城市可持续发展,排水管理中的“小问题”关乎着“大民生”。近年来,我市在加强排水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围绕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城市内涝防治、海绵城市建设、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镇排水许可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城市雨污管网,提高了污水收集效能,全面消除了城市黑臭水体,并成功入选全国第二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但城镇排水管理中存在的雨污分流不彻底、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不清晰、维护管理义务不明确、维护运营单位监管缺位、排水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我市排水管理工作的发展。
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出台《秦皇岛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雨污分流排放、厘清排水设施管理责任、落实维护管理义务、建立维护运营单位监管模式、规范排水行为,既是保障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安全、有效提升城镇排水管理法治化水平和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有效举措,也将为建设一流国际旅游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办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征求意见、调研座谈、立法听证、会议研究以及多轮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
送审稿提交后,市司法局立即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审查工作,多次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为使办法出台后切实管用,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局深入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立法联系点、社区居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听取一线管理人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以及居民意见,对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责任划分、雨污分流、物业管理、三供一业等问题进行研究,普及城镇排水的相关法律知识。在多方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八次较大修改完善。2023年4月23日,市第十五届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二条,主要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规划建设、排放管理、运行监管、设施维护与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一条至第八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自治管理、宣传引导、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规划编制、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管理、排水管网建设、雨水径流控制、内涝防治要求。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排水管理方面的内容,包括排放管理、工业污水纳管控制、农村污水纳管服务、未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的情形、排水许可证、污水预处理要求、运行监管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排水设施的维护相关内容,包括维护管理责任划分、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义务、抢修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排水设施保护范围、禁止危及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相应责任。包括政府及部门法律责任、阻挠、妨碍排水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未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的法律责任、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法律责任和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概念解释和实施日期。
四、特色亮点
(一)明确排水设施建设标准。为解决排水设施建设标准偏低、排水能力不足、城市积水等问题,办法规定新建排水管网应达到国家建设标准要求,自排不畅或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应当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重要泵站应设置双回路电源或备用电源。明确城市建设中应提高可渗透地面比例,使用透水性铺装,建设滞水渗水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二)明确排水设施“雨污分流”要求。为有效解决雨污分流不彻底,导致雨水进入污水管网,增加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加重城市积水的问题,办法将雨污分流作为城镇排水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对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如何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新建、改建商住两用建设项目商用部分应当配套建设独立的排水设施,不得将商用部分污水向住宅排水设施排放。
(三)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主体。针对老旧住宅小区、征拆小区、集贸市场和多用户共用等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未明确划分责任,导致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缺失,经常发生设施堵塞、污水外溢等问题,办法对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进行划分,对我市住宅小区、封闭式集贸市场、共用自建排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同时,对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统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维护单位负责,充分发挥属地政府的兜底作用,确保排水管理无死角。
(四)保障排水设施安全。为有效保护排水设施运行安全,防止破坏排水设施行为发生,办法将排水重力流管道外缘两侧各三米、压力流管道外缘两侧各五米,出水口、泄洪口和起调蓄功能的人工或者天然水塘边缘以外十米,排水检查井边缘以外三米划定为排水设施水平安全保护区,并明确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对保护范围的安全检查要求。根据实践需要,明确将向城镇排水设施倾倒餐厨废弃物、垃圾、渣土、污泥、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列为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八类禁止性行为。
(五)规范污水纳管管理,强化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精细化管理。为全面强化对城镇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的统筹管理,办法从三个方面对污水纳管进行规范:一是对建设工程排水设施建设进行监督,规定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建设城镇排水设施以及与公共排水设施的接驳,应当接受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对工业污水纳管进行控制,对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水质和水量提出了要求,以保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三是对城镇近郊农村污水纳管服务进行规范,对农村污水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条件、设施建设和管理责任、处理服务等进行了明确。
原文链接:http://www.qhd.gov.cn/front_pcthird_zcjd.do?uuid=92EE19852AEAC9A5191C1B25268905E4
秦皇岛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http://www.qhd.gov.cn/front_pcthi.do?uuid=92EE19852AEAC9A5191C1B25268905E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