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遏制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严肃查处各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做到“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分工负责、快速高效”,进一步明晰内部工作流程,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长效机制。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涉黑涉恶势力,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狠抓责任落实、加强协同配合,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和破坏各类自然资源行为。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问题。针对下列4种情形,全面排查,发现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全面遏制:①私挖乱采矿产资源,②利用经营场所作为掩护盗采矿产资源,③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④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排查”原则,重点核查经批准备案的生态环境治理、安全隐患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设施农业(高标农田)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对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名非法采矿、私自售卖矿产品、非法挖砂、取土等问题全面清理,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三、部门职责
(一)区资源规划局作为矿产资源监管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抓总负责做好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部署落实,负责查处持证矿山违法违规采矿和以矿山修复治理、土地整治等工程为名实施非法采矿行为,负责对非法采矿破坏林地问题进行监督整治。
(二)各镇(园区)负责全面排查无证采矿、破坏农用地挖砂取土以及矿产品小加工企业非法占地碎石、选砂、洗沙等违法行为,按照下放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依法对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矿产品小加工企业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三)区发改局(能源部门)负责对审批的新型建材项目及其他涉及矿产资源利用的项目进行监督整治。
(四)海港公安分局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以及非法买卖、储备爆炸物品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合区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检查非法采矿坑点、扣押非法采矿设备,处置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涉黑涉恶势力。
(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批准的安全隐患除危、高陡边坡治理等工程全面进行监督整治。
(六)海港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矿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问题并对工矿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监管,负责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地内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七)区水务局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非法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的违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对水利工程等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利用问题进行监督整治。
(八)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农田等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利用问题进行监管整治。
(九)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审批的交通运输涉及矿产资源利用的项目及非法运输矿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整治。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海港公安分局、区发改局(能源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海港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各类动用矿产资源的项目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审批部门对工程项目严格监管,因工程项目采出的矿产品及时纳入政府交易平台进行拍卖,所得款项上缴至区财政;发现非法采矿行为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四、工作机制
(一)一把手负总责机制。各镇和各相关部门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组织精干力量和专门队伍,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不折不扣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日常巡查机制。各镇和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源头预防,加强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形成日常摸排防范到位、查处及时震慑有力的工作合力。
(三)群防群治机制。各镇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打击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的工作中来,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曝光各类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
(四)一案双查机制。各镇和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一案双查:既要查处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也要深挖细查是否存在公职人员参与经营和充当“报信员”“保护伞”的行为,一经发现,依规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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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