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于娜 通讯员王景海)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实体权益,加强法官与未成年当事人之间的直接沟通,区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推行民事审判涉未成年人庭下对话制度,将对话地点安排在专门的调解室,尽量采取开放性提问或多项选择的提问方式,使用易为未成年人理解的简单用语。
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涉未成年人案件日益增多,仅去年以来,共审理涉未成年人案217件。
区人民法院首先对案件进行分类梳理,根据不同案由分为必须型、可以型和无需型。在涉及婚姻、家庭、收养、监护等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一般是纠纷的直接参与者和处理结果的承受者,主审法官在此类案件中与必须未成年当事人进行直接庭下对话;对于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的案件,由于纠纷大都集中在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来停止侵害和经济赔偿,因此只有在对未成年人所亲身感知的侵权事实本身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向未成年人了解情况;而在涉及未成年人名下财产纠纷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只是名义上的当事人,并不具备对重大财产问题进行准确评估和处分的能力,因此无需适用庭下对话。
区人民法院还划定了适用年龄范围。对于6岁以下的学龄前儿童,由于其认知和理解能力还很不成熟,除非确有必要对其亲身感知的部分争议事实加以核实 (如幼儿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类案件),否则不必直接对话;对于 6至 12 岁的儿童,一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和理解能力,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是否直接询问未成年人;对于 12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由于已经具备了部分法律知识和独立意识,能够形成较为完整和慎重的观点和思想,因此原则上必须亲自与未成年人对话。
民事审判涉未成年人庭下对话制度适用的具体时间在一审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之后和正式开庭日期之前。一方面,案件双方的争议焦点已经通过证据交换得以体现,从而明确了法官与未成年当事人对话内容的范围和重点;另一方面,谈话结束之后,该谈话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在此后正式的开庭程序中加以展示,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主审法官在开庭之前应当及时了解未成年人是否会出庭,如未成年人不能或不适宜出庭,应当将此情况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需要在开庭之前与该未成年人进行谈话,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谈话的日期,并同时告知对方当事人有权在该日期之前提交其对未成年人提出问题的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