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2011〕44号
海港区人民政府
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海港区政务督查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港区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海港区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督查的效率和质量,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政务督查工作目的
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提出建议,维护政令通畅,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区委、政府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一)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周碰头会议部署、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区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所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情况;
(四)上级领导和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交办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围绕决策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政府提出修订完善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六)区政府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七)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三、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原则。开展督促检查,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政府工作大局进行。根据区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督促检查的重点,使督查工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区政府的中心工作。
(二)领导授权原则。区政府督查室的督促检查工作,以调查了解和反馈情况为主。严格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经区政府领导授权可直接处理有关问题,但不代替部门工作。
(三)实事求是原则。督查人员要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要善于发现和勇于反映工作落实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注重实效原则。把注重实效贯穿于督促检查的全过程。要讲效率,求质量,形式服从效果,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五)客观公正原则。督查人员要对党、对人民负责,勇于坚持真理,坚持党性,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六)分级办理原则。区政府督查室的工作主要对区政府负责,同时向市政府督查室汇报、反映情况。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责任,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和区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
(七)从速落实原则。对于交办的政务督查事项,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有督必办、有办必结、有结必报”的要求,精心组织,讲求效率,注重质量,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
(八)及时反馈原则。对区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报送办理进度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明确延期办结时限,真正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四、健全督查工作制度
(一)分级负责制度。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区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为全区政务督查工作总责任人,常务副区长具体分管,各位副区长按照分工对总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抓好分管范围内各项政务督查工作的落实。
(二)通报制度。区政府办公室对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通报。对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区政府决策和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
(三)分类督查制度。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坚持“分线督办”与“重点督办”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重大政务督查事项,由区政府督查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四)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查事项,要严守秘密;不需要扩大影响的督查事项,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政务督查程序和督查事项的办理
(一)政务督查事项的提出。
1、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区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区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分解成若干具体工作任务,逐项列出主管领导、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结时限要求,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立项,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督促办理,并进行必要的催办、检查和反馈。
2、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周碰头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由区政府督查室列出督查事项,经区政府领导审阅,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审签后,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海港区人民政府督办卡》督促办理,并进行必要的催办、检查和反馈。
3、区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政府督查室根据区政府分管领导的要求,提出督查意见,经区政府领导审阅,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审签后,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海港区人民政府督办卡》,并进行催办、检查和反馈。
4、上级政府和领导交办的督查项目及重要批示。由区政府督查室根据督查项目和批示内容立项,由区政府领导审阅,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审签后,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海港区人民政府督办卡》或直接督促办理、检查和反馈。
5、区政府领导对群众一般性来信等批示。由区政府督查室根据领导批示内容和要求,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并按工作程序负责催办、检查和反馈。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重要事项或综合性督查事项。由区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股室提出立项方案,经区政府领导审定,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发后,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督办单》,督促办理,并进行必要的催办、检查和反馈。
(二)工作程序。
1、立项登记。由区政府督查室将应列入政务督查的事项呈请领导批准后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查事项按问题分解立项,按政务督查项目内容提要、编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办结时限等项目进行登记。
2、交办。按领导批准立项的政务督查事项和批示的事项发出《海港区人民政府督办卡》或《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督办单》交有关单位办理。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责任制,认真及时办理。接到督查任务后,承办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签批办理意见,明确经办人员,办理结果由主要领导审查签字认可后报区政府督查室。对重大督查事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各承办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反馈督查落实情况。承办部门或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情况,以免贻误工作。
3、承办和催办。承办部门或单位在接到督办任务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并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结情况。一般政务督查事项的时限要求为3个工作日,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并抓紧办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确需再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报告督办结果。在交办要求时限内未能反馈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交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催办,承办单位应及时说明原因。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督办。同时,帮助承办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以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4、协调。对涉及多个承办部门或单位的政务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牵头召集有关单位协商办理;因意见分歧,主办单位难协调和办理难落实的,区政府督查室应出面协调,必要时请分管领导出面协调,以促成问题的尽快解决。承办部门或单位对上级督查机构的交办有异议的,可提出转办原因和意见,由区政府督查室重新交办。
5、反馈。承办部门或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区政府督查室报送书面“政务督查报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督查事项,由牵头单位负责报告。“政务督查报告”必须一事一文,内容真实准确,文字简练,由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承办事项办结未书面报送办结报告的,视为未办。区政府督查室收到承办单位“政务督查报告”后,由区政府督查室做好汇总、归档工作,并通过报告和《政务督查专报》形式及时向上级和区政府领导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结果,上级督办事项办结情况交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重大事项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对于各部门或单位承办工作结果和督办后工作落实情况较好或较差的,在《政务督查》上定期通报。
6、立卷归档。承办单位的书面办结报告经区政府督查室审核后报送区政府领导审阅。如领导无新的批示,可视为办结。政务督查事项办结后,由区政府督查室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六、督查结果运用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承办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根据《海港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实行量化考核。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向区政府办公室主动报送的反馈本镇、本园区、本街道、本单位、本部门在贯彻落实决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存在的矛盾、差距或问题的督查材料每件计2分,被区《政务督查》采用的加5分;被市政府督查室采用的加10分;被省政府督查室采用的加20分。同一份督查材料被多级采用可累计加分。报送的督查材料,受到省级领导批示的加20分;受到市级领导批示的加10分;受到区级领导批示的加5分。同一份督查材料受到多级领导批示可累计加分。办理结果获得全区通报表扬的一次加5分;获得市里表扬的一次加10分。没及时落实、反馈的,每迟报一次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总分中扣5分,缺报一次扣10分;被下发“黄色督查令”的,一次扣4分,被下发“红色督查令”的取消评先资格。年底区政府督查室将根据平时各单位积分情况,结合区组织部门给予的评分权重进行打分,交区组织部门作为各单位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依据。
七、组织和领导
(一)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区政府领导的要求,负责对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和检查。具体工作由区政府督查室承担。
(二)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积极为本单位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的权力,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
(三)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镇、本园区、本街道办事处、本部门和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分管督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承担督查工作的人员,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镇、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督查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建立上下沟通、运转有序、优质高效的政务督查工作网络和政务督查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