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2012〕41号
海港区人民政府
申博体育在线: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
无证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构建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按照省、市政府申博体育在线: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安排,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制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监管体系,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推动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重点和内容
(一)整治重点
1、重点区域:城区主要街道、“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特色经营专业区域、集贸(专业)市场、居民区、校园周边、旅游景区、火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无证照经营比较集中的区域。
2、重点对象:从事破坏资源环境、破坏公共秩序、影响群众生活和危害人身安全的无证照经营户及屡教不改的“钉子户”。
3、重点行业:(1)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餐饮、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流动摊点,营利性医疗机构,农业生产资料,乡村综合商店等行业;(2)涉及安全生产的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3)涉及公共安全的娱乐场所、洗浴、网吧、电子游戏等行业;(4)房地产中介、职业介绍、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5)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藏身落脚或销赃、收赃的旅店、公章刻制、废旧物品收购等行业;(6)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明确的新型经营项目和新型业态。
(二)整治内容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4、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职责分工
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省、市政府办公厅通知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1.区工商局负责查处取缔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海港公安分局负责公章刻字业(不包括私章)、旅馆业等特种行业及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营业性爆破作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民用枪支制造销售、射击场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3.区交通局负责道路、客货运输经营、出租汽车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4.区卫生局负责洗浴按摩、美发美容(含美体、美甲)、棋牌室等公共场所、营利性医疗机构(含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以及供水单位等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5.区文广新局负责营业性演出、演出经济机构、高危体育项目、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广播电视经营项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进口、安装及有线电视工程等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会同工商、公安部门对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印刷业、出版物经营、音像制品的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6.区食品稽查大队负责餐饮业(含小饭桌、食堂)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7.区环保局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和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及不符合环保要求业户的查处取缔工作。
8.区安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销售等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对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查处取缔。
9.区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设项目投标、工程造价咨询等有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资质证书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10.质监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修理计量器具、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等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1.区人社局负责对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2.区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经营,农业机械维修、水产养殖、捕捞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3.区畜牧局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种畜禽生产经营、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4.区商务局负责成品油经营(仓储)、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会同工商部门对成品油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5.区旅游局负责对从事旅行社业务及景区内商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6.区城管局负责查处取缔侵街占道随意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的无证无照业户。
17.区林业局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采伐林木及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植物经营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8.区民宗局负责在宗教场所内商业服务点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9.区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20.区教育局负责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21.区司法局负责对区属法律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22.区民政局负责对社会福利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2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融资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24、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运用法律法规进行引导协调、完善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相关规定等工作。
25、区监察局负责对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规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本辖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信息员,设置投诉举报站,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村民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将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经镇政府、园区管委汇总后,报区政府。
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法规颁布,上述部门职责按新的法律法规做相应调整。部门合并与调整原职能应当由新设机构承继。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区工商局、公安分局、交通局、发改局、卫生局、文广新局、食品稽查大队、环保局、安监局、建设局、质监分局、人社局、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旅游局、城管局、林业局、财政局、民宗局、粮食局、教育局、司法局、物价局、民政局、工信局、供销社、政府法制办、监察局等部门。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协商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联席会议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副职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中层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收集、统计和整理各部门的工作情况。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登记审批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审批结果书面函告相关部门,以便于相关部门掌握情况,及时实施监管。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亦应当抄告相关部门:
1、发现需要办理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部门;
2、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的,应在吊销、撤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部门;
3、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在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应在接到抄告件10个工作日内落实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正式函件形式反馈给抄告部门。各部门要指定专人建立抄告台帐,及时反馈抄告事务落实情况。
以上流转过程中相关部门要由专人填写《行政流转告知记录》(附后),以备查实。
(三)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采取联合执法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成员单位要服从联合执法安排,主动配合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切实做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全局一盘棋。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管辖区域长期存在多个无证无照经营户的,要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失职、渎职和包庇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镇、园区、街道不履行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组织和个人,凡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接入等服务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并及时对举报对象予以调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将查处无证无照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本部门责任分工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监管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监管效能,同时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调,协同联动,形成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综合执法合力,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
(三)把握政策,分类整治。各职能部门要强化执法为民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对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监管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疾苦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附件:行政流转告知记录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附件
行政流转告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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