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2012〕43号
海港区人民政府
申博体育在线:印发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海港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海港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本级食品安全办公室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奖励。
第四条 区食品安全办公室设立区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具体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区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及奖励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受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举报线索。农业行政(含畜牧、水产、林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稽查大队、商务行政、卫生行政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区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 受理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区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应当立即受理,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
区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举报详细记录及相关情况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监管职责范围有争议的,由区食品安全举报中心负责裁决。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已受理情况通知举报人,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工作日。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决定不受理或不予立案的举报案件,应在获知举报相关内容信息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及理由通知举报人。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人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获得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违法案件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且有明确具体举报方的;
(二)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的;
(四)区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及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且未获得上级政府奖励的案件。
第十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无证无照,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调查属实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3个类别:
(一)一类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现场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类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证据材料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类举报。提供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举报情况与查办实事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金额依据举报所属类别、涉案货值金额确定。
(一)一类举报案件,按该案件货值5%至10%计算;
(二)二类举报案件,按该案货值的3%至5%计算;
(三)三类举报案件,按该案货值的1%至3%计算;
(四)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举报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元至1000元奖励。
每起案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条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品安全办公室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依据接报受理记录中举报人自编8位编码,确认举报人身份并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做出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填写《海港区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奖励审批表》(见附表)提出奖励意见和具体金额,并随附接报受理记录(含举报人身份识别码)、立案文书、行政处罚(告知)决定书、货值确认(评估)等材料复印件向区食品安全举报中心申请奖励。
(二)食品安全举报中心收到举报奖励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奖励意见和具体金额的审核,并报区食品安全办公室批准后,通知举报人到食品安全举报中心领取奖金并回复奖励申报部门。
(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区食品安全举报中心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据实核拨,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通报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区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九条 已办结的举报案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区食品安全举报中心报送备案。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二条 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农业、林业、畜牧、质监、商务、工商、食品稽查大队、卫生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各镇、街道、园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港区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奖励审批表
附件
海港区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奖励审批表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受 奖 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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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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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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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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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识
别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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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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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情 况 |
(简述,后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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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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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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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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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部门申 报 意 见 |
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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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举报中心
审核意见 |
中心主任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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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安办
审批意见 |
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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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情况应附较详细书面报告。 (此表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