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2012〕64号
海港区人民政府
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海港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海港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海港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和项目变更的审批程序,有效控制项目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秦皇岛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海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级、市级、区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以及需要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由中央、省、市、区级财政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区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用于公益性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较大的修缮性建设项目;
(三)以BT、BOT等方式运作的需要政府出资回购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审批及投资安排
第三条 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本部门的财政性投资项目计划,由主管区长初审,经区长办公会或政府常务会审定后,纳入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计划。
(二)列入计划的项目应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并经区长办公会或规划初审委员会审定,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设计方案编制项目总投资预算报送财政部门。
(三)区财政部门要于接到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后及时确定拦标价或预算并上报区政府,由区长办公会审定项目总投资金额,同时确定资金来源。确因特殊情况需抢工期的,可经区政府批准后先行施工,相关手续在十日内补充完善。
第四条 政府临时追加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需提供区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区领导批示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建设项目的谋划,做好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不充分、投资估算(概算)不明确的项目不得列入当年财政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变更审批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行审批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项目变更规避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变更,需填报《海港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附件1)。投资总概算(或预算)变更比例在5%以下、且超概算(或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主管区长批准。投资总概算(或预算)变更比例达到5%以上或投资总概算(或预算)变更金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的,报区长、常务副区长批准。
应报批而未经批准的项目变更均不得实施,否则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相应资金,资金缺口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解决。因项目变更未及时报批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投资评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全部实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在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内进行。由项目变更引起投资增加或减少达到第七条审批条件的,以政府批准的《海港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为依据,在批复的增减投资额度内进行评审。
第九条 投资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投资总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需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确定采购方式后进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投资总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需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工程招标前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评审,并以评审结果作为依据进行招标;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财政区长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开工或实施征拆前向财政部门报送《海港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申请表》(附件2),由财政部门组织跟踪评审工作。因项目主管部门或施工单位延迟报送造成评审工作难以有效实施或影响评审结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或酌情扣减工程款的处罚。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报送结算评审资料(含全部子项目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查清责任后,对项目施工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予以扣减工程款或管理费的处罚。
第十二条 财政结算评审已经完成但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资金不得超过财政评审结果的90%;审计部门在财政评审结果送达一年内必须做出审计安排。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后,要及时向区审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填写《海港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附件3),按照表中所列项目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接受区审计部门决算审计。所有项目评审所需资料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并盖章确认。
对于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以及区审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区审计部门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支付管理,财政部门根据签订的合同条款,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中标供应商、劳务提供商或最终用款单位。特殊情况可以实行财政部门认可的资金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结算程序申请和支付资金。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必须明确以财政评审或政府审计结果为依据进行结算,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特殊情况经区长办公会批准,可先行拨付部分工程款项。对于财政部门实行定额补助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工程进度的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分次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发现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港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