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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人民政府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海港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11/28 14:34:37 次浏览 分类:政府文件    来源:

 

海政〔201265

 

 

海港区人民政府

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海港区预算单位公务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按照我区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推广试点工作已于201110月份开始实施,截至目前公务卡改革试点工作运转正常,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公务卡的推广应用,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经研究,从20129月份起,对区级所有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现将《海港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海港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支付行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印发的《河北省省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秦皇岛市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及公务卡业务承办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四条  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五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银行。

        第六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管理系统辅助办理。公务卡管理系统由发卡行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制度、要求建立。

第七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库账户办理向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然后由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将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更新公务卡账户信息。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将变动信息报给发卡行。

第十一条  公务卡应当使用我区签约指定银行发放的银联标准信用卡。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顺利运作,预算单位公务卡发卡行应为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  公务卡实行账户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视为持卡人个人行为,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工作人员办理借款。特殊情况,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  确实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按流程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纸制和电子文档形式提交给支付中心和发卡行。

(二)支付中心依据审核后的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明细表”,进行资金拨付程序。

(三)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管理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中心签发的拨款凭证,于收到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财政部门相应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发卡行应当按财政部门要求,向财政部门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反馈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一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各方职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和信息传递,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公务卡支持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开发维护公务卡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支付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组织核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加大对本单位职工公务卡应用的宣传培训力度,促进单位职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公务卡支持系统。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卡结算范围使用公务卡,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三)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务卡在预算单位的顺利实施。

(二)按照财政部门的政策需求定制公务卡,建设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完整、及时地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所需的公务卡相关信息。

(三)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四)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相关信息,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申博体育在线: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六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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