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2013〕20号
海港区人民政府
申博体育在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区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并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实行按土地权属落实水土保持责任制度,坚持谁管理和使用土地、谁负责水土保持的原则,区政府将依法逐步制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以及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一)区水务部门:负责做好水土保持宣传、预防监督、综合治理、监测和科研教育等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推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健康发展。
(二)区发改部门:负责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准申请报告时,同时审查是否有经水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及核准、备案。
(三)区环保部门:要把水土流失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时,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同时审查是否有经水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涉及水土保持但未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投入政策,安排水土保持经费,确保经费及时到位。
(五)区城乡建设部门:在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与区水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对水土保持设施未能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六)区国土部门:负责在办理采矿权及延续登记手续时,同时审查是否有经水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没有经水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不予办理采矿权及延续登记手续。
(七)区交通部门:负责督促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和实施工作。
(八)区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负责结合土壤改良、退耕还林还草、植被恢复等任务,与区水务部门共同做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
二、严格管理,切实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制度。
1、水土保持方案是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采矿审批、土地使用审批、项目规划、开工审批的必备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编制,没有能力编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评审和审批。区发改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及海港国土分局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要从严把关。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协调。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中要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与措施,审批前由区水务局审查。
2、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征占地面积在
3、
(二)大力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治理。
1、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土建工程完成后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项目竣工验收中由水务部门签署水土保持方面验收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由区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生产使用,补建水土保持设施并补办验收手续,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尾矿、矸石、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对违反规定向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废弃物的要自行清理,不自行清理的由区水务局指定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3、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能自行治理的由区水务局指定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区水务局征收,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区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切实加大水土流失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1、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由区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对违反规定的,由区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防止水土流失。对违反规定的,由区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禁止毁林开垦,林区采伐林木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区林业局在审批采伐证时协调区水务局审查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区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可以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3、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文件、证照和资料,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情况作出证明,接受现场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区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施工机械和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4、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园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纠纷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政府裁决。
三、突出重点,不断完善水土保持机制
(一)各镇、园区,区水务局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水土流失治理,积极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开展清洁型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推进退耕植树种草工作,采取坡耕地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措施,鼓励免耕、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推广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
(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要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区水务局。
(三)水土保持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区水务局加强对国家确定的坡改梯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各镇、园区,区水务局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河流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
海港区人民政府
海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