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2013〕37号
海港区人民政府
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海港区企业注册前置审批事项领办服务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海港区企业注册前置审批事项领办服务工作细则》已经区政府十四届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及进厅窗口认真抓好落实。区监察局要按照该文件要求,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生应问责情形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问责。
海港区人民政府
海港区企业注册前置审批事项领办服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两转三服务”和“双减双提”活动要求,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能,解决各前置审批窗口受理申请不同步造成的前置审批办理不同步等问题,海港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制定了《海港区企业注册前置审批事项领办服务工作细则》。
第二条 企业注册前置审批事项是指依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由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前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领办服务工作是指区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带领申请人到相关窗口进行咨询和提交申报材料,组织相关进厅单位开展现场联合指导和联合验收,协调办理相关事项,提供企业从名称核准到税务登记的全过程领办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节省办事群众时间。
第四条 领办服务工作实行全程领办、联合指导、同步受理、联合验收、统一送达的运行模式。
第五条 区直各相关进厅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注册前置审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审批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区中心负责领办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在海港区范围内涉及下列事项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一)新注册;
(二)相关证照到期需延续;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地址;
(四)经营范围增项;
(五)重新装修。
第八条 领办服务适用于以下行业:
(一)餐饮服务业;
(二)旅馆业;
(三)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
(四)足疗、美容、美发、洗浴业;
(五)商场、超市行业;
(六)出版物经营业;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业;
(八)民办教育机构及学前教育机构;
(九)医疗机构;
(十)其他涉及两项或两项以上前置审批事项的行业。
第三章 阶段划分
第九条 统一收件阶段
(一)申请人到区中心领办窗口咨询,领办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宣传材料、办事明白卡;
(二)领办窗口协助申请人填写领办服务委托书、企业简介表,提交法人身份证、名称核准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领办窗口将企业信息录入企业注册登记系统;
(四)领办窗口整合申报材料告知单,相关窗口对申报材料告知单确认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一式两份;
(五)领办窗口与申请人当场商定联合指导时间。
第十条 联合指导阶段
(一)区中心领办窗口打印联合指导通知单,根据行业类别确定参加联合指导相关部门,通知相关窗口、申请人联合指导时间;
(二)领办窗口按时间安排组织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窗口工作人员不得迟到,不得缺席;
(三)相关窗口当场出具书面指导意见,并详细告知申请人。书面指导意见须经相关窗口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现场指导人员、申请人签字确认,一式三份,当场交给领办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各一份;
(四)根据现场指导情况,各部门指导人员确认本部门的申报材料内容,如有修改必须签字,当场将申报材料告知单发给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审批程序和具体要求,提醒申请人在开业之前办理消防和环评手续;
(五)联合指导结束后,领办窗口分类整理指导意见,归档并录入企业注册登记系统。
第十一条 窗口受理阶段
(一)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提交领办窗口,领办窗口初审后带领申请人向相关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相关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相关窗口必须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网上业务办理监管系统;申报材料需要补正的,相关窗口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请申请人按补正告知书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待补正完成后由领办窗口重新收件,再转交相关窗口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上均需窗口受理人员签字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同时填写受理意见表,经受理人签字、盖章后交领办窗口;
(三)申请人按照联合指导意见整改完成后,通过电话向领办窗口提出现场验收申请,领办窗口当场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联合验收时间。
第十二条 联合验收阶段
(一)领办窗口打印联合验收通知单,确定参加联合验收相关部门,通知相关部门、申请人联合验收准确时间;
(二)领办窗口按安排时间组织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到现场验收,窗口工作人员不得迟到,不得缺席;
(三)相关窗口当场出具书面验收意见,达到标准要求的,当场出具书面合格意见;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当场出具书面不合格意见,并详细告知申请人原因。书面验收意见须经相关窗口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窗口工作人员、申请人签字确认,一式三份,当场交给领办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各一份;
(四)如现场验收未合格,由领办窗口提醒申请人整改后再报领办窗口,商定下次验收时间。
第十三条 审核决定阶段
(一)首席代表要对办理事项、办理程序、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审核无误后由首席代表签署意见;
(二)需要上报给市级部门备案的由各窗口自行办理,需部门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由窗口首席通知主管领导到窗口签发,并到区中心领办窗口签到;
(三)审批材料签发后,相关窗口要将证照或批准文书交到领办窗口,相关窗口和领办窗口在审批手续签收清单上签字。
第十四条 统一发证阶段
(一)领办窗口联系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准文书;
(二)申请人在审批手续发放清单上签字,领办窗口将证照或批准文书发给申请人,并做好存档。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阶段
领办窗口带领申请人到区工商局窗口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到区民政局窗口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到海港公安分局窗口办理刻章转信业务,到刻章部窗口刻制公章;到区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章 协调监管
第十六条 区中心代理领办科具体负责领办工作的总协调,为申请人提供全程领办服务,进厅各相关部门要服从区中心统一安排,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企业注册前置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驻厅窗口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执法程序,严格执行一次提清、书面告知等制度。要按照省、市、区政府的相关规定,杜绝厅外转传、厅外签发、两头办理等体外循环行为,所有进厅事项必须全部在厅内办理,主管领导必须到大厅内审签意见。相关部门要加强窗口人员配备,对参加联合指导、联合验收的人员要授权到位,部门科室不得干预首席代表和审批人员工作,杜绝进厅部门其它科室或个人单独指导、验收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开业的,相关窗口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意见书上载明情况并提出验收不合格的意见,相关窗口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由区中心通知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凭有效的行政处罚执行结果方可再次受理。
第十九条 区中心负责对现场指导验收事项进行全程监督,相关窗口在执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区中心领办人员要当场予以纠正,并按区中心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工作人员形象建设
第二十条 参加联合指导、联合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身着制式或区中心统一配发的工作服装,佩戴工作胸牌,按时间安排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缺席。工作中必须使用规范用语,提出指导和验收意见时要准确严谨,严禁态度生硬粗暴。
第二十一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要落实好首办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选派品质端正、业务能力过硬、服务态度优秀的工作人员到中心窗口从事外出指导和验收工作。审批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在外出指导验收时要依法保证执法人数。
第二十三条 区中心要加强对“一线”审批人员培训,在廉政自律、业务能力、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语言等方面定期组织学习,确保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中心及各进厅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尤其对涉及申请人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资料不得遗失和丢弃,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各进厅部门在各环节审批文书上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否则视为无效。
第七章 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区中心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每月初召集相关窗口首席代表会议,总结上个月各单位指导验收事项受理等情况,互通信息,促进领办服务更加科学规范。
第二十七条 区中心要建立领办服务定期回访制度,与已办结的企业进行联系,询问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有违规办理情形,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质量等征求意见,对区中心领办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八条 区中心要建立领办数据分析制度,定期汇总领办业务数据,加以分析并提出工作建议,为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九条 区中心要建立信息宣传反馈制度,通过发放宣传单、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使办事群众和企业了解领办服务流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提交申报材料,避免因不懂政策和程序,出现未批先建、手续不全提前营业等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推动重大项目进展,对重点企业主动提供快捷上门服务,压缩审批时限,积极主动配合绿色通道项目审批,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或被上级机关通报表扬的部门,按区中心绩效考核办法加分,并在全区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按区中心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减分,并通报派驻单位,情节严重的,将首席代表退回原单位:
(一)受理业务过程中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接待服务对象时使用服务忌语,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
(二)未按要求参加联合踏勘(含指导和验收);
(三)踏勘时未按要求着装、未佩戴工作牌;
(四)受理申请时没有将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书面提清;参加联合指导或验收时,没有将本窗口要求或整改要求一次书面提清;
(五)参加联合指导或验收后未按要求及时反馈书面意见;
(六)提出补正意见或不予办理时出具的书面回执未依法说明法律法规依据;
(七)未按要求报送、反馈书面材料或报送、反馈材料内容敷衍了事。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除按区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减分外,视情节轻重在全区通报并报区纪委处理,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相关责任:
(一)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
(二)进厅事项厅外受理、厅外签发、厅外转传;
(三)对申报项目单独收件、单独受理申报材料、单独发放行政许可;
(四)擅自改变内部工作流程、增设工作环节、提高审批标准、增加申报材料;
(五)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业务,业务办理结果有差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因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或国务院、省、市政府决定调整的审批项目,本细则及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不包括建设项目审批领办工作,建设项目审批领办按市政府办公厅《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秦政办〔2011〕188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注册前置审批事项不包括单项外出指导验收事项,外出指导、验收事项领办工作办法按区中心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中心负责解释说明。
附件1:餐饮服务业前置审批领办服务流程示意图
附件2:旅馆业前置审批领办服务流程示意图
附件3: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前置审批领办服务流程示意图
附件4:足疗、美容、美发、洗浴业前置审批领办服务流程示意图
附件5:商场、超市行业前置审批领办服务流程示意图
附件6:出版物经营业前置审批领办服务流程示意图
附件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前置审批领办服务流程示意图
附件8:民办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前置审批领办服务流程示意图
附件9:医疗机构前置审批领办服务流程示意图
附件1:餐饮服务业前置审批领办服务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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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办窗口发证阶段(当场办理) |
区中心领办窗口联系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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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阶段 (不计入时限) |
区中心组织区食品稽查大队、卫生局现场验收,提出合格或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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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窗口受理阶段(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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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品稽查大队窗口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
审核决定阶段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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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心组织区食品稽查大队、卫生局、环保局、消防大队窗口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 |
领办窗口收件阶段(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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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窗口企业名称核准 |
名称核准阶段 (当场办理) |
辖区工商分局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
区卫生局窗口办理卫生许可证 |
现场指导阶段 (不计入时限) |
申请人到区中心领办窗口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证件 |
相关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
区(市)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辖区工商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区公安分局窗口办理刻章转信 |
区(市)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
备注: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消防和环评手续必须在开业前完成,否则消防、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有企业变更地址或重新装修单项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改变既有建筑物的形式、色彩、材质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分别到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
附件2:旅馆业前置审批领办服务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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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办窗口发证阶段(当场办理) |
区中心领办窗口联系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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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阶段 (不计入时限) |
区中心组织区公安局、卫生局、食品稽查大队(提供餐饮服务的旅馆)窗口现场验收,提出合格或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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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窗口受理阶段(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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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辖区工商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区公安分局窗口办理刻章转信 |
区(市)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
审核决定阶段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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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心组织区公安局、卫生局、食品稽查大队(设有餐饮的)、环保局、消防大队窗口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 |
领办窗口收件阶段(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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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窗口企业名称核准 |
名称核准阶段 (当场办理) |
辖区工商分局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
区卫生局窗口办理卫生许可证 |
现场指导阶段 (不计入时限) |
申请人到区中心领办窗口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证件 |
相关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
区公安局窗口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
备注: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消防和环境影评必须在开业前完成,否则消防、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有企业变更地址或重新装修单项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改变既有建筑物的形式、色彩、材质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分别到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
区食品稽查大队窗口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旅馆) |
附件3: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前置审批领办服务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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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窗口企业名称核准 |
名称核准阶段 (当场办理) |
辖区工商分局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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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办窗口发证阶段(当场办理) |
区中心领办窗口联系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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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阶段 (不计入时限) |
区中心组织区文体局、卫生局、环保局、消防大队窗口现场验收,提出合格或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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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窗口受理阶段(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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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辖区工商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区公安分局窗口办理刻章转信 |
区(市)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
审核决定阶段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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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心组织区文体局、卫生局、环保局、消防大队窗口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 |
领办窗口收件阶段(当场办理) |
区卫生局窗口办理卫生许可证 |
现场指导阶段 (不计入时限) |
申请人到区中心领办窗口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证件 |
相关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
区文体局窗口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
区环保局窗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备注: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消防和环评手续必须在开业前完成,否则消防、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有企业变更地址或重新装修单项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改变既有建筑物的形式、色彩、材质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分别到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
消防大队窗口办理建筑内部装修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附件4:足疗、美容、美发、洗浴业前置审批领办服务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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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办窗口发证阶段(当场办理) |
区中心领办窗口联系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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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阶段 (不计入时限) |
区中心组织区卫生局窗口现场验收,提出合格或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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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窗口受理阶段(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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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决定阶段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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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心组织区卫生局、环保局(洗浴业)、消防大队窗口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 |
领办窗口收件阶段(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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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窗口企业名称核准 |
名称核准阶段 (当场办理) |
辖区工商分局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
区卫生局窗口办理卫生许可证 |
现场指导阶段 (不计入时限) |
申请人到区中心领办窗口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证件 |
相关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
区(市)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辖区工商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区公安分局窗口办理刻章转信 |
区(市)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
备注: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消防和环评手续必须在开业前完成,否则消防、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有企业变更地址或重新装修单项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改变既有建筑物的形式、色彩、材质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分别到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
附件5:商场、超市行业前置审批领办服务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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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办窗口发证阶段(当场办理) |
区中心领办窗口联系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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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阶段 (不计入时限) |
区中心组织区工商局、卫生局(300平米以上)窗口现场验收,提出合格或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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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窗口受理阶段(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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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决定阶段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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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心组织区工商局、卫生局(300平米以上)、消防大队窗口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 |
领办窗口收件阶段(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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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窗口企业名称核准 |
名称核准阶段 (当场办理) |
辖区工商分局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
区卫生局窗口办理卫生许可证(300平米以上) |
现场指导阶段 (不计入时限) |
申请人到区中心领办窗口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证件 |
相关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
区(市)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辖区工商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区公安分局窗口办理刻章转信 |
区(市)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
备注: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消防和环评手续必须在开业前完成,否则消防、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有企业变更地址或重新装修单项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改变既有建筑物的形式、色彩、材质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分别到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
区工商局窗口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等) |
附件6:出版物经营业前置审批领办服务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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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阶段 (不计入时限) |
区中心组织区文体局、卫生局(300平米以上)窗口现场验收,提出合格或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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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窗口受理阶段(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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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心组织区文体局、卫生局(300平米以上)、消防大队窗口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 |
领办窗口收件阶段(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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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窗口企业名称核准 |
名称核准阶段 (当场办理) |
辖区工商分局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
现场指导阶段 (不计入时限) |
申请人到区中心领办窗口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证件 |
相关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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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办窗口发证阶段(当场办理) |
区中心领办窗口联系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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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辖区工商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区公安分局窗口办理刻章转信 |
区(市)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
审核决定阶段 (3个工作日) |
区卫生局窗口办理卫生许可证(300平米以上) |
备注: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消防和环评手续必须在开业前完成,否则消防、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有企业变更地址或重新装修单项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改变既有建筑物的形式、色彩、材质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分别到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
区文体局窗口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附件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领办服务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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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办窗口发证阶段(当场办理) |
区中心领办窗口联系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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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阶段 (不计入时限) |
区中心组织区文体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窗口现场验收,提出合格或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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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窗口受理阶段(当场办理) |
审核决定阶段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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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心组织区文体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窗口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 |
领办窗口收件阶段(当场办理) |
现场指导阶段 (不计入时限) |
申请人到区中心领办窗口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证件 |
相关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
区公安分局窗口办理刻章转信 |
区(市)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
备注: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消防和环评手续必须在开业前完成,否则消防、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有企业变更地址或重新装修单项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改变既有建筑物的形式、色彩、材质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分别到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
区文体局窗口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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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局窗口办理筹建审批手续 |
筹设审批阶段(3个工作日) |
消防大队窗口办理建筑内部装修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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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窗口企业名称核准 |
名称核准阶段 (当场办理) |
辖区工商分局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
区公安局窗口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
区(市)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辖区工商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名称核准阶段 (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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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品稽查大队窗口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开办食堂的民办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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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办窗口发证阶段(当场办理) |
区中心领办窗口联系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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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阶段 (不计入时限) |
区中心组织区教育局、区食品稽查大队(开办食堂的民办学校)、消防大队窗口现场验收,提出合格或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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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窗口受理阶段(当场办理) |
审核决定阶段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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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心组织区教育局、区食品稽查大队(开办食堂的民办学校)、消防大队窗口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 |
领办窗口收件阶段(当场办理) |
现场指导阶段 (不计入时限) |
申请人到区中心领办窗口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证件 |
相关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
区民政局窗口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 |
区公安分局窗口办理刻章转信 |
区(市)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
备注: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消防和环评手续必须在开业前完成,否则消防、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有企业变更地址或重新装修单项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改变既有建筑物的形式、色彩、材质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分别到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
区教育局窗口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区民政局窗口进行名称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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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窗口办理筹建审批手续 |
筹设审批阶段(3个工作日) |
消防大队窗口办理建筑内部装修消防验收意见书 |
附件9:医疗机构前置审批领办服务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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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办窗口发证阶段(当场办理) |
区中心领办窗口联系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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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阶段 (不计入时限) |
区中心组织区卫生局窗口现场验收,提出合格或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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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窗口受理阶段(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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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区(市)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营业执照、辖区工商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区民政局窗口办理民办非企登记 |
区公安分局窗口办理刻章转信 |
区(市)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
审核决定阶段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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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心组织区卫生局、环保局、消防大队窗口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 |
领办窗口收件阶段(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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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窗口企业名称核准 |
名称核准阶段 (当场办理) |
辖区工商分局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
区卫生局窗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设有口腔科牙片机的) |
现场指导阶段 (不计入时限) |
申请人到区中心领办窗口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证件 |
相关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
备注: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消防和环评手续必须在开业前完成,否则消防、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有企业变更地址或重新装修单项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改变既有建筑物的形式、色彩、材质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分别到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
区卫生局窗口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