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2013〕39号
海港区人民政府
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海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海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区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港区人民政府
海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避免重复购置和资源浪费,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河北省、秦皇岛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为举办重大会议、开展重点项目建设、举办大型活动、应对突发事件所成立的非常设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除外)。
第三条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制度,公物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管理,优化配置的原则;
(二)统筹调配,盘活资产的原则;
(三)共享共用,提高效益的原则;
(四)公开透明,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资产纳入区级公物仓仓储资产管理范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会议)结束或临时机构撤销后收回的资产;
(二)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更新车辆交回可继续使用的旧车;
(三)区直执法部门的罚没物资;
(四)因单位撤并等原因收回的资产;
(五)其他应收回的资产。
第五条 公物仓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用途分为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管理公物仓资产的职能部门,对公物仓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公物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每年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公物仓管理情况。
第七条 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具体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收缴、保管、处置,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益;
(三)负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及时上缴或归还公物仓资产;
(四)负责建立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按月编制库存资产报表(附件1),负责对公物仓资产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和资源共享等;
(五)定期向区财政局上报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及时对借用公物仓资产登记备查账,并按月向国投公司报送借用公物仓资产清单进行资产对账;
(四)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五)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资产收缴、调配及处置管理
第十条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大型活动(会议)结束时,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必须在机构撤销、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第十一条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原则上先全部移交并入单位。经清查核实的富余资产,必须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更新后置换出来的能够正常使用的旧资产,必须在收到新资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旧资产到区财政局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后上缴公物仓。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到区财政局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后上缴公物仓。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可调拨和借用给临时机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使用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批准后,国投公司与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含会议)所需资产,原则上先通过政府公物仓进行配置。对公物仓内资产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由使用单位办理公物仓资产借用手续;对公物仓内资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按规定履行资产购置审批程序后,由使用单位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在借用期间发生资产非正常毁损的,由借用单位照价赔偿或从单位经费中扣回;对未按期缴回的,经过督促逾期超过三个月的,按资产原价从单位经费中扣回。
第十七条 公物仓资产因积压、毁损、报废等需要处置的,应由国投公司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批准后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区级财政。移交单位、借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国投公司应及时对如下资产进行处置:
(一)不易存贮或可能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
(三)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四)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 其他需要集中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及时交公物仓统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区级财政。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执罚)机关收缴的各类罚没物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对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纳入政府公物仓统一管理,分类核算。
第四章 仓储管理
第二十条 实物管理。国投公司应对公物仓资产分类保管、定期查验、及时维护,以保证仓内资产完好、性能稳定、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账卡管理。国投公司应按规定设置公物仓资产登记簿和资产卡片。资产登记簿按照使用状态分为库存资产登记簿和外借资产登记簿。资产登记簿按照增减日期序时登记,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卡片应记载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购置日期、价值等详细资料,一物一卡。
第二十二条 清查盘点。国投公司应按月对所保管资产进行盘点,每年12月份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非正常短缺、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入库
(一)移交入库。移交单位上缴资产时,应填制《海港区政府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附件2),并附资产的相关凭证、资料(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购货合同、权属证明、产品说明书、保修证明等)。经相关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国投公司组织验收入库。移交单位据此核减单位资产账,国投公司据此登记公物仓资产账,并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登记,区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二)归还入库。借用单位归还资产时,应填制《海港区政府公物仓资产归还单》(附件3),并附《海港区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附件4),经相关单位审核确认后,交由国投公司验收入库。国投公司据此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登记,同时在外借资产登记簿中核销。
(三)国投公司对逾期20日没有交回的资产向牵头部门发放“资产催收通知书”,由牵头部门负责将资产收回后交公物仓。
第二十四条 资产出库
(一)调拨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调拨使用的,由国投公司填写《海港区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单》(附件5)。相关单位审核确认后,国投公司据此办理出库手续,登记公物仓资产账,并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核销;接收单位据此登记固定资产账;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二)单位临时借用。公物仓资产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临时借用的,由国投公司填写《海港区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附件4)。相关单位审核确认后,国投公司据此办理出库手续,同时在外借资产登记簿中登记,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核销。
(三)资产处置。公物仓资产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报废、报损、转让及捐赠的,由国投公司填写《海港区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单》(附件6)。国投公司据此办理出库手续,登记公物仓资产账,并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核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区财政局和相关区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