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2013〕40号
海港区人民政府
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海港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海港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区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港区人民政府
海港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以下统称征收)的财政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罚没收入;(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六)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海港区财政局是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四条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批准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减、免征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财政部门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以票控收”的管理模式,依托“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工作进行管理与指导,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执收单位必须公开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依据、标准、范围和程序等。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未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七条 财政部门委托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代收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缴款义务人应按执收单位规定的数额、时限,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有关款项。
代收金融机构本着准确、高效的原则,为缴款义务人提供收款服务,并向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及时传输数据。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本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上解其上级部门或者拨付其下级单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政府非税收入。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中应缴入国库的资金,财政部门应及时划解到本级国库,不得拖延、滞压、挪用。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经依法确认需要退还已收款项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及时记录、汇总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情况,记好备查账,每月定期与财政部门、代收银行进行核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要依法征收非税收入,努力控制非税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征收计划,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对规定项目按照收入(共享收入按区级分成)总额的20%提取政府调剂金。扣除政府调剂金后的额度,用来安排非税支出。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可能以及执收部门职能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并与部门预算、项目预算等预算编制改革相结合,编制非税支出预算,完善财政综合预算体系。
财政基本保障单位一般以预算内保障为主,如有临时性工作任务,可申请非税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财政定额定向补助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先由预算内保障,与实际需要差额部分列入非税支出预算。对专项经费实行一事一议,由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财政零补助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均实行以收定支,支出标准参照财政基本保障单位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 非税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无特殊情况年内一般不作调整,各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月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执收单位未执行的非税支出指标,用于平衡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购买、限量供应、定期购领、验旧购新”的管理原则,每周集中售发一次,每月集中盘点一次,每年集中审验一次,每五年集中销毁一次。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要设立票据专管员,建立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要严格票据使用管理,做到序时序号开具、项目填写齐全、书写规范无误、联次保存完整。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票据不得跨年使用。执收单位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在《秦皇岛日报》或《秦皇岛晚报》公告作废。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借、串用、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一条 组织非税收入应当坚持依法征收和足额征收原则,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实现“应收尽收不乱收”。鼓励执收单位利用自身专业特长,拓展服务领域,积极合理增加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超额完成当年非税收入预算的,超收部分(扣除成本性支出、上缴性支出、政府调剂金以后)按比例用于政府统筹使用和奖励执收单位。奖励部分主要用于执收单位补充办公经费、改善办公条件,不得违反规定用于奖励和福利。奖励档次分别为:财政基本保障单位40%、财政定额定向补助单位60%、财政零补助单位80%。
执收单位未完成当年非税收入预算(政策性减收因素除外)的,按其短收额扣减单位下年度支出预算指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年度稽查,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报表、票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依照法定职权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及时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