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2013〕51号
海港区人民政府
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海港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海港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港区人民政府
海港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秦皇岛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统筹兼顾、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效果的原则,把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深入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治理、市场驱动、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力争再利用五年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2、具体目标
(1)到2017年,全区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
(2)到2015年,净削减煤炭9.8万吨;到2017年,净削减煤炭11.7万吨。
(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大幅度削减。到2017年,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4)到2014年,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
(5)到2014年,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6)到2013年底前,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到2014年底前,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到2015年底前,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标准车用汽、柴油。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3、严格执行准入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功能定位、严于省和市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把建设项目产业政策关,严禁批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区、镇(园区)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进城市区重污染企业搬迁。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抓好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建设,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到2017年底,定量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结合全区经济发展和城镇改造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顿,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出城一批、关停并转一批。对排放不达标的非法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5、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耗煤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到2017年底,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明显下降,全区净削减煤炭11.7万吨。禁止进口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城市区禁止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和高硫石油焦。
6、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和电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2013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农村地区结合“四清四化”综合整治要求,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推广使用洁净煤、型煤、生物质能等,鼓励开发使用太阳能、地热等清洁能源。改造提升农村炊事、采暖和设施农业燃煤装置和设备。
7、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发电加热一体化、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三)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8、全面整顿燃煤锅炉。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措施,取缔燃煤锅炉。到2014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外,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禁止新建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到2016年底,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
9、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3年底前完成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调查,建立基础数据库。到2014年,完成41个加油站、7座储油库和134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到2017年,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
(四)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0、强化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对易起尘物料遮盖,施工场地及时洒水,出施工场地车辆必须清洗,长期不施工的场地要进行绿化或覆盖,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加强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监督管理,避免沿途遗撒,到2015年,运输渣土的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施道路保洁低尘作业方式,道路机械化清扫率逐年提高,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6%。各种煤堆、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措施。
11、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到2015年,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严禁城区露天烧烤。
12、扩大绿化面积。加强生态景观园林和防护林建设,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和庭院绿化,实现城区园林化、郊区森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果化的城乡绿化一体化目标。到2017年底前,城市绿化绿地率34.5%,绿化覆盖率34.8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9.37平方米。
(五)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
13、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构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14、提升燃油品质。2013年底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到2014年底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到2015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标准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销售单位不得销售、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15、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由海港公安分局协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完成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到2017年,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加快淘汰黄标车,到2014年,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到2017年,淘汰全部黄标车。
(六)加快大气污染控制基础研究,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16、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园区,吸引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到园区设立研发机构,吸引知名节能环保企业到园区办厂,重点开发环境监测设备、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机动车排放净化及其它方面的污染治理设备和技术,促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
(七)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7、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全区范围内科学布设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实时监测各区域产生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实现网络化传输数据系统,综合分析各区域污染物产生的种类、浓度、分布等情况,及时分析掌控我区空气质量变化趋势。2013年底前,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当重污染天气将要发生时,根据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健康防护。
四、保障措施
18、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海港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有关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镇、园区、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区环保局为牵头部门)、产业能源控制(区发改局为牵头部门)、污染减排(区环保局为牵头部门)、城市综合整治(区城管局为牵头部门)、机动车管理(海港公安分局为牵头部门)、农村面源整治(区农业局为牵头部门)、资金保障(区财政局为牵头部门)、监督监察(区监察局为牵头部门)和绩效考核(区委组织部为牵头部门)九个工作组,分别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职能部门。
19、明确责任分工。各镇、园区、街道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省和市、区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实施细则和达标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指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实施细则和年度控制指标。区政府与各镇、园区、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区发改、交通、建设、城管、商务、国土、农业、林业、质监、科技、工商、安监、物价等部门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财政、审计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落实和使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导监察。区委组织部负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
20、严格考核奖惩。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考核办法,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区政府与各镇、园区、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实施考核并向全区通报。2015年组织开展中期评估,依据评估情况调整重点任务,2017年底开展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行动计划完成情况好的,由区委组织部、区总工会组织评选大气环境改善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区级劳模;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区环保部门会同区组织、监察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区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1、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不断完善大气污染排污许可制度。加强与工商、银行、质监和安监部门的沟通配合,实行红黑牌和黑名单制,实行绿色信贷、排污权抵押贷款等,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深化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22、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设置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机构,增加编制,配备专门人员。加大环境监测、监察队伍能力建设力度,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提高执法装备能力。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3、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加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检查频次,杜绝企业超标排放、恶意排放行为。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整治和关停,并进行跟踪和督查。
24、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区环保局负责公布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应急方案;区发改局负责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调整项目;区城管局负责公布城市区露天烧烤、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治理信息;区建设局负责公布扬尘治理信息;区商务局负责公布油品提高信息;农业部门负责公布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相关信息。
25、鼓励公众参与。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举报企业偷排偷放、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绿色创建活动,组织PM2.5污染防治等环保科普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境公益活动,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大气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