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20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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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海港区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海港区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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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我区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人事代理人员队伍,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省、市有关聘用政策规定和《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冀人发〔1997〕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人员,是指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以合同形式聘用并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参加人事代理的编外人员。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用人单位负责合同签订、日常管理、岗位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人事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设岗、合同管理”的原则,根据岗位技能实际需要,严格控制聘用人数。
(二)坚持“先审批,后聘用”的原则。
(三)坚持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服从管理,集体观念强。
(二)具备所聘岗位规定的学历条件、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工人技术等级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四)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每年年底,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现有人员编制使用情况和工作岗位需求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编办备案后,向区人社局申报翌年用工计划。区人社局根据单位申报情况,报请区政府研究审批。
(二)聘用。由区人社局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区政府批准的招聘方案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报区人社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第八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报区人社局核准后,可续签或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15日内书面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签订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参照用人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标准、程序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将作为奖励、培训、工资晋升的依据。
(二)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职称评聘管理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参照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流动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办法》(冀人发〔1998〕168号)文件精神办理。人事代理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省职改办制定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向区职改办申报办理。人事代理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由用人单位比照在编在职人员制定岗位聘用办法,经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实行岗位聘用。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间允许参加国家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等考试。人事代理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离职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党团关系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持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出具的落户卡,户口可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口;计划生育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工资根据所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参照用人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人事代理人员养老、失业保险按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养老保险个人负担部分比照用人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由财政列支)补贴。
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参照用人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参照用人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标准缴纳。
第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性保护,因公伤残等福利待遇,均按用人单位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人事管理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