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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博彩公司:印发重点建设项目全程领办代办服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5/6/29 10:46:08 次浏览 分类:政府文件    来源:

海政〔20159

 

 

bob博彩公司:人民政府

申博体育在线:印发重点建设项目全程领办代办服务

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海港区重点建设项目全程领办代办服务工作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ob博彩公司:人民政府   

201563       



海港区重点建设项目全程领办代办服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审批进度,有效推进投资项目审批领办代办工作,海港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制定了《海港区重点建设项目全程领办代办服务工作细则》。

第二条 区中心成立重点建设项目领办代办服务窗口,无偿领办代办我区重点项目的申报、审批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领办代办服务工作是指区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解答项目单位咨询、协助准备申报材料,组织相关进厅单位开展现场联合踏勘,协调办理相关事项,提供企业从选址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领办代办服务,使落地我区的建设项目更快投入使用和生产。

第四条 领办代办服务工作实行全程领办代办、联合指导、同步受理、联合验收的运行模式。

第五条 区直各相关进厅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审批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区中心负责建设项目领办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

 

第二章 领办代办服务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领办代办项目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区产业定位、符合环保要求,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市、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不含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项目)。

第八条 领办代办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2.涉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燃气、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事项;

3.根据项目单位实际需要,领办代办内容可扩大至:

1)投资主体确立阶段的企业名称核准、企业注册登记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2)权证办理阶段的土地登记、城市房屋初始登记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4.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办理,领办代办服务窗口提供相应协助、指导服务。

5.领办代办服务窗口根据项目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单位商定具体领办代办内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项目单位委托人需履行以下职责:

1.项目单位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领办代办服务窗口;

2.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与领办代办工作人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3.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4.审批环节必须有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5.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第十条 项目领办代办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1.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 按项目实际情况,协助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2.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须填报的表单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区中心领办代办服务窗口;

3.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4.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工作;

5.做好领办代办事项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四章 领办代办服务流程

第十一条 领办代办服务窗口提供领办代办业务的咨询服务,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指导项目经办人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领办代办委托手续时,填写《项目领办代办服务申请表》,经办人提供项目单位授权委托书及项目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领办代办条件的,双方签订《领办代办委托书》;不符合代办条件的,明确告知不受理的原因。

第十四条 涉及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与市中心项目领办处沟通并上报,及时组织区直相关部门参加市中心联合会审。

第十五条 领办代办员应及时主动联系项目单位,了解项目审批进展情况,为项目提供审批服务指南,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前,提前告知办理手续所需的材料及办理时间,开展项目领办代办工作。

第十六条 自领办代办服务窗口接受委托领办代办申请起,至领办代办员与项目单位首次联系止,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项目领办代办完成后,领办代办服务窗口出具《领办代办项目办结单》,及时向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经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结束。

第十八条 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领办代办委托的,领办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领办代办项目终止委托书》,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领办代办任务完成或终止后,领办代办员将《领办代办项目办结单》或《领办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交领办代办服务窗口并统一归档。

第五章 协调监管

第二十条 区中心具体负责领办代办工作的总协调,领办代办服务窗口为项目申请人提供全程领办服务,进厅各相关部门要服从领办代办服务窗口统一安排,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领办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先由领办代办员自行协调。如有下列情况,领办代办员无法协调解决的,提交区中心协调:

1.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互相矛盾等影响项目办理进程的;

2.审批事项在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等审批制度改革中,因相关试行方案、办法不尽完善产生矛盾需要协商解决的;

3.需要加快推进审批进度的。

第二十二条 区中心应及时了解、认真分析协调事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矛盾,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协调不成,提交区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领办代办服务窗口对提交上级协调的事项要做好跟踪,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对协调完毕的事项要继续做好跟踪服务,确保领办代办工作继续进行。

第六章 工作人员形象建设

第二十四条 参加联合指导、联合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身着制式或区中心统一配发的工作服装,佩戴工作胸牌,按时间安排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缺席。工作中必须使用规范用语,提出指导和验收意见时要准确严谨,严禁态度生硬粗暴。

第二十五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要落实好首办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选派品质端正、业务能力过硬、服务态度优秀的工作人员到中心窗口从事外出指导和验收工作。审批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在外出指导验收时要依法保证执法人数。

第二十七条 区中心要加强对“一线”审批人员培训,在廉政自律、业务能力、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语言等方面定期组织学习,确保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中心及各进厅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尤其对涉及项目单位隐私和商业机密的资料不得遗失和丢弃,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九条 各进厅部门在各环节审批文书上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否则视为无效。

第八章 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区中心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每月召集建设项目相关窗口首席代表会议,总结上个月各单位项目受理情况,互通信息,促进领办代办服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定期回访制度,领办代办服务窗口对每一办结项目发放《领办代办服务意见征求单》,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单位对领办代办服务的意见,对领办代办工作及领办代办员进行评议 ,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领办代办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建立领办代办数据分析制度,每月汇总领办代办业务数据,加以分析并提出工作建议,为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推动重大项目进展,对重点企业主动提供快捷上门服务,压缩审批时限,积极主动配合绿色通道项目审批,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或被上级机关通报表扬的部门,按区中心绩效考核办法加分,并在全区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按区中心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减分,并通报派驻单位,情节严重的,将首席代表退回原单位:

1.项目受理过程中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接待服务对象时使用服务忌语,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

2.未按要求参加联合踏勘(含指导和验收);

3.踏勘时未按要求着装、未佩戴工作牌;

4.受理申请时没有将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书面提清;参加联合指导或验收时,没有将本窗口要求或整改要求一次书面提清;

5.参加联合指导或验收后未按要求及时反馈书面意见;

6.提出补正意见或不予办理时出具的书面回执未依法说明法律法规依据;

7.未按要求报送、反馈书面材料或报送、反馈材料内容敷衍了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除按区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减分外,视情节轻重在全区通报并报区纪委处理,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相关责任:

1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

2.进厅事项厅外受理、厅外签发、厅外转传;

3.对申报项目单独收件、单独受理申报材料、单独发放行政许可;

4擅自改变内部工作流程、增设工作环节、提高审批标准、增加申报材料;

5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业务,业务办理结果有差错。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因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或国务院、省、市政府决定调整的审批项目,本细则及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中心领办科负责解释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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