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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博彩公司:印发海港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2016/3/8 11:04:25 次浏览 分类:政府文件    来源:

海政〔20162

 

bob博彩公司:人民政府

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海港区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海港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区政府第十四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bob博彩公司:人民政府      

201624         

 

 

海港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予以控制,防止事故的蔓延,有序、有效的组织抢险和救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

《国务院申博体育在线: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十届省人大第38号公告)

《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3)

《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1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5号)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安办〔200913号)

《秦皇岛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秦政〔2012227号)

《海港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政〔200816号)

1.3概念与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作业环境不良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港区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1海港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2海港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1.4.3海港区政府认为需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处置的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区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1.5.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镇街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救援装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科技含量和指挥能力。加强对专业救援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能力。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政府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2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区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区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为区政府有关部门。

2.1.3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海港公安消防大队、海港区辖区内专业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2.2相关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职责

2.2.1.1区安委会统一领导全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在事故发生后,区安委会即转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2.1.2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安委会主任(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安委会副主任(副区长)担任,(当总指挥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副总指挥代行其职务);成员由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和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应急办、区安监局、区发展改革局、海港公安分局、区人社局、海港国土分局、区城乡建设局、海港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房产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文体广新局、区商务局、区供销社、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2.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2.2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职责:

2.2.2.1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2.2.2组织协调区本级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2.3组织编制和管理区本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镇、街一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2.2.2.4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

2.2.2.5协调与区本级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2.2.2.6因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疏散、安置。

2.2.2.7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专业协调指挥机构职责:按照规定的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同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实施配套的辅助性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综合协调指挥机构提出增援请求,由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协调。

2.2.3.1工矿商贸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2.2.3.2旅游景区、星级宾馆、旅行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区文体广新局(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

2.2.3.3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由海港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2.2.3.4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区交通运输局、海港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2.2.3.5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区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

2.2.3.6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爆破器材经营、销售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区发展改革局、海港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2.2.3.7烟花爆竹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由海港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2.2.3.8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由海港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2.2.3.9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

2.2.3.10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由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协调;

2.2.4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职责:

2.2.4.1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由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

2.2.4.2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海港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2.2.4.3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

2.2.4.4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

2.2.4.5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由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2.2.4.6灾民转移、安置、救助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

2.2.4.7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事务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

2.2.4.8事故相关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

2.2.4.9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由区发展改革局纳入发展计划,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专项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

2.2.5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2.5.1现场应急救援以属地管理为主,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为指挥的现场指挥部。

2.2.5.2根据事故类型及响应级别成立由区长或主管副区长任总指挥,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2.5.3涉及多个领域时,成立由区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

2.2.5.4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及时将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3557870)。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3.1.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接报后一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3.1.3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3.1.4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区政府。

3.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3.2.1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3.2.2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可能或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区安委会及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3区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分析事故的预警信息,在事态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建议区安委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IIII级应急响应行动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按照《秦皇岛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预案规定执行,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1.2IV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3在进行IV级响应时,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4.1.3.1及时向区政府、区安委会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及救援进展情况。

4.1.3.2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4.1.3.3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要及时向区政府、区安委会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1.3.4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要求,通知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参与救援。

4.1.3.5需要市级的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4.1.4在进行IV级响应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4.1.4.1启动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4.1.4.2按照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及时赶赴现场,协调组织本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和有关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4.1.4.3需要其他部门的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4.1.4.4其他必要措施。

4.1.5指挥和协调

4.1.5.1区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专家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事发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4.1.5.2进入应急状态后,区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4.1.5.3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下列指挥协调工作:

4.1.5.3.1就应急救援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并组织落实各项决策;

4.1.5.3.2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原则要求;

4.1.5.3.3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1.5.3.4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1.3.3.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1.5.3.6指导对受威胁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1.5.3.7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4.1.5.3.8协调有关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4.1.5.3.9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1.5.3.10必要时按规定请求有关机关派出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4.1.6紧急处置

4.1.6.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辖区镇(街道、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1.6.2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1.6.3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跨领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方案,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4.1.6.4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特殊情况下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区卫计局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1.6.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1.6.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1.6.6.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1.6.6.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4.1.6.6.3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4.1.6.6.4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4.1.6.6.5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4.1.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7.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7.2根据需要,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8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4.1.9新闻报道

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委宣传部会同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救援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和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报请区委、区政府,并由区委宣传部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

4.1.10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区政府或区安委会批准宣布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5.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5.3事故调查与救援总结评估

5.3.1海港区管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3.2本预案终止实施后,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于10日内上报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6.1.1区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建立完善全区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全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事故信息系统应当与区安委会办公室相连接,确保信息共享,为救援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6.1.2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6.1.3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全区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筑、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的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区政府各主管部门加强本部门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6.2.3交通运输保障

本预案启动后,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单位提供应急运输交通工具保障。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交通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6.2.4.1区卫计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6.2.4.2全区医疗急救网络是事故急救的骨干力量,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4.3区卫计局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等情况,制定调用制度和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医疗准备保障措施。

6.2.5治安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发动组织群众和社会力量,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2.6物资保障

6.2.6.1要建立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6.2.6.2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区政府要在保证必须救灾物资有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

6.2.6.3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掌握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的储备情况。

6.2.6.4在应急状态下,区政府应急办、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的物资调用;区政府的物资储备不能满足增援要求时,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6.2.7资金保障

区政府负责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经费保障。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6.2.8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重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专家组数据库,提供多种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监督检查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予以密切配合和支持,并保障各项应急准备措施到位。

7宣传、培训和演习、演练

7.1公众信息交流

7.1.1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组织开展本部门、系统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

7.1.2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

7.2培训

7.2.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7.2.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7.3演习、演练

7.3.1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监管、指导和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7.3.2各专业应急机构演习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奖励:

8.2.1.1出色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8.2.1.2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2.1.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8.2.1.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2.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8.2.2.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8.2.2.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8.2.2.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8.2.2.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8.2.2.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2.2.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港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海政〔201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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