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2016〕4号
bob博彩公司:人民政府
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海港区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海港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区政府第十四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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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4日
海港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发生在海港区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申博体育在线: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安委办申博体育在线: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十届省人大第38号公告)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安办〔2009〕13号)
《秦皇岛市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秦政〔2012〕228号)
《海港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政〔2008〕16号)
1.3概念与事故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1.3.2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有毒物质泄漏中毒事故三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
Ⅰ.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Ⅱ.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事故。
Ⅲ.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事故。
Ⅳ.一般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事故等。
1.4适用范围
1.4.1海港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
1.4.2海港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Ⅲ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1.4.3海港区政府认为需要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做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5.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海港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镇(街)、园区和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辖区内各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1.5.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镇、街、园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5.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1.5.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
1.6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1.6.1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及由此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
1.6.2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及由此引发的爆炸,或由此引起的泄漏污染及中毒事故。
1.6.3危险化学品爆炸引发的火灾、泄漏及导致的中毒伤亡事故。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成立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区安委会办公室)。
2.1.1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2.1.1.1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安全生产副主任、区安监局局长、海港公安分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当总指挥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副总指挥代行其职务);
2.1.1.2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应急办、区安监局、海港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人社局、海港国土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科技局、海港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文体广新局、区商务局、区供销社、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园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组成。
2.2工作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2.2成员单位职责
区安监局(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承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办理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向市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海港公安分局:负责与市消防支队联系,请消防支队对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施救、洗消及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公安消防(专业救援队)会同专家组和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会同民政、社区等有关部门组织对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有关人员紧急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收集有关证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必要时与市交警联系,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保障抢险救援道路交通畅通;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姓名、身份。负责对无法辨认其身份的死亡人员实施DNA鉴定工作;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各类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区卫计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事故发生后,负责调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和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抚恤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时现场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的消除。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调查。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建筑物的相关技术支持。
区财政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须资金的财政预算。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初步应急救援工作。
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依照自身职责和指挥部要求,参加应急处理、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现场恢复和善后等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各单位职责:承担安全事故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危化品应急知识宣传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积极开展应急自救,及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2.3现场指挥部及各救援专业组建立及职责
2.3.1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
2.3.1.1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部职责:
批准制定现场救援方案,负责指挥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2.3.2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环节要求,现场指挥部成立如下基本应急行动组。事发在海港区内,接到任务后,各应急行动组必须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开展工作。
2.3.2.1综合协调组:由区安监局负责,向各个组传达指挥部负责人指令,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
2.3.2.2事故处置组:由海港公安分局、区安监局负责联系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协调专业消防、机械救援、工程抢险等队伍进行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及其他相关救援工作。
2.3.2.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2.3.2.4安全警戒疏散组:由海港公安分局负责,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实施警戒,封锁现场,维持秩序,指挥人员、物资疏散,确保道路畅通,保证事故抢险救援车辆进出有序;制止与事故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及事故危险区;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发生刑事案件;参与抢险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2.3.2.5后勤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供销社等有关单位,协调有关部门调集运输工具及大型机械和物资,投入抢险救援。
2.3.2.6环境监测组:由区环保局负责协调上级及有关专业部门,组织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对事故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消除次生灾害危险。
2.3.2.7专家顾问组:由区安监局负责,会同质监、环保等部门,组织有关危化专家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3.2.8善后处置组:指挥部责成区人社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2.3.2.9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组成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2.3.2.10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3.2.11事故发生单位或当地镇街、园区管委会: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全面情况和相关资料、图纸等;迅速集结本单位、本系统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所有救灾物资,交由指挥部统一调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负责做好事故单位员工及辖区群众的防护、疏散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
3.1.1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接受、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区安监局建立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化学品理化特性、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处置方案与措施、专家组等档案库。
3.1.3区安监局对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实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整改。
3.1.4各镇(街)、园区管委会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分布、重大危险源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库。
3.1.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等,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档案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及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方案,报区安监局备案。
3.2预警
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安监局。区安监局要认真分析事故的预警信息,在事态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建议指挥部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3.2.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2预警准备
预警警报发布后,海港区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海港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3.2.3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3.2.3.1预警发布
海港区应急指挥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认各种来源信息是否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初步确定预警范围,报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后由总指挥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广播、电视、通讯、信息网络、手机短信息、警报器、各类公共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2预警解除
经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经专家组会商,事故得到控制或隐患已消除,由海港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3.3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
3.3.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立即拨打119、120、110报警,同时分别向所在镇(街)、园区和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各部门、单位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3.2各镇(街)、园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级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和实施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
3.3.3区政府及区安监局接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有关领导,总指挥根据掌握的事故情况,符合本级预案启动条件的,下令立即启动预案,预案一旦启动,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3.4当确定危化品事故为Ⅲ级(较大)及以上事故,应立即请求启动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有救援人员配合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3.3.5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值班室电话:3554000,区安监局值班电话:3557870。
3.3.6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化学品名称与涉及数量、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3.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I、Ⅱ、III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按照《秦皇岛市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关部门预案规定执行,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1.2IV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3在进行IV级响应时,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4.1.3.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基本情况和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及救援进展情况。
4.1.3.2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4.1.3.3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1.3.4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要求,通知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参与救援。
4.1.3.5需要市级的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4.1.4在进行IV级响应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4.1.4.1启动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4.1.4.2按照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及时赶赴现场,协调组织本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和有关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4.1.4.3需要其他部门的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指挥部提出请求;
4.2指挥和协调
4.2.1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部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专家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4.2.2进入应急状态后,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4.2.3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下列指挥协调工作:
4.2.3.1就应急救援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并组织落实各项决策。
4.2.3.2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原则要求。
4.2.3.3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2.3.4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3.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2.3.6指导对受威胁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2.3.7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4.2.3.8协调有关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4.2.3.9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2.3.10必要时按规定请求有关机关派出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4.3紧急处置
4.3.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辖区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3.2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3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跨领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紧急处置方案,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由市政府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4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要点
4.4.1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4.4.1.1接警。接(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4.4.1.2事故现场隔离。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事故现场周边的主要干道实行交通管制。
4.4.1.3人员疏散。一般采取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方式。撤离是指在有充足的时间与准备的情况下,把所有可能受灾或有危险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就地保护是指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行动无法进行时,指挥人员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指导建筑物内的人员就地取材,进行人体保护。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4.2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4.2.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4.4.2.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4.4.2.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专家及其提出的技术方案。
4.4.2.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4.4.2.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4.4.2.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4.4.2.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4.4.2.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可能影响的规模和程度。
4.4.2.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4.4.2.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4.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4.3.1确定爆炸地点。
4.4.3.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4.4.3.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4.3.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专家及其提出的技术方案。
4.4.3.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4.4.3.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4.4.3.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4.4.3.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4.4.3.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4.4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4.4.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4.4.4.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4.4.4.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专家及其提出的技术方案。
4.4.4.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4.4.4.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4.4.4.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4.4.4.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4.4.4.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4.4.4.9气象信息。
4.4.4.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4.4.4.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4.4.4.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4.4.4.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4.4.4.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等)。
4.5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特殊情况下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区卫计局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7.1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7.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4.7.3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4.7.4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4.7.5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责成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协调调动社会力量(如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8.2根据需要,区安委会办公室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9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部指挥要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4.10新闻报道
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救援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和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报请区委、区政府,并由区委宣传部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
4.11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其工作任务是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5.2保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协调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5.3事故调查与救援总结评估
5.3.1海港区辖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海港区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3.2本预案终止实施后,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于10日内上报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6.1.1区安监局要组织建立完善海港区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资源信息档案;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事故信息系统应当与区安监局相连接,确保信息共享,为救援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6.1.2区安监局要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机构和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向区安监局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区政府指导、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区各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救援队伍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市消防支队等市级专业救援队伍为我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安委会成员单位、企业要组织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纳入应急社会动员体系。
6.2.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交通工具保障。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6.2.4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站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要全面掌握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发生事故后,要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6.2.5治安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做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
6.2.6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区应急办、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掌握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的储备情况。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应急救援的保障工作。
6.2.7资金保障
区政府负责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投资和经费的落实。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6.2.8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镇(街)、园区管委会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有关部门要规划和建立能够满足重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安监局要建立专家组数据库,提供多种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监督检查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予以密切配合和支持,并保障各项应急准备措施到位。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信息交流
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支持。各企业与当地镇(街)、园区要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知识,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专业部门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7.3演习、演练
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监管、指导和协调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演习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奖励:
8.2.1.1出色完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8.2.1.2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2.1.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8.2.1.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2.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8.2.2.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8.2.2.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8.2.2.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8.2.2.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8.2.2.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2.2.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港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海政〔2012〕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