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落实兽用疫苗管理工作。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专库保存、专账管理的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疫苗的发放、使用管理和发放工作。同时多种途径了解养殖场户和经营企业需求,制定合理、准确的领用计划,保证疫苗供应充足,并切实做到“即取即发”,杜绝疫苗浪费及失效现象。二是加强养殖环节资质管理。对自行采购疫苗的养殖场严格审核把关,必须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和运输储存条件,建立完善的购入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按规定保存,同时对其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进行备案。三是加强销售环节监督执法力度。兽药监察执法人员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兽用疫苗的行为,禁止兽药经营门市非法经营兽用疫苗。确保疫苗供应单位严格按照兽药GSP的规定,建立健全采购、贮存、分发管理制度,完善储存运输设施,确保疫苗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