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2016〕18号
bob博彩公司:人民政府
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海港区区级储备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海港区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十四届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bob博彩公司: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0日
海港区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或者应对紧急情况时的补充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备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区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及调用权归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五条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拟订区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区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粮食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省、市和本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收购、销售计划,由区粮食局根据省、市批准的我区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和品种提出建议,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农发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共同下达区有关部门及承担区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区粮食局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以及对粮食市场形势的分析提出建议,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
第十四条 区粮食局根据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
第十五条 区粮食局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的年度及各批次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一库区完好仓库容量一般在一万吨以上;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区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符合农发行贷款资格。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确定,原则上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粮食局、农发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承储企业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公开招标。区发改局会同区粮食局、财政局制定招标实施方案。也可以采取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区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区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区级储备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入库的区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由区粮食局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采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对区级储备粮管理不善的,区粮食局可以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共同下达储备库点调整计划,将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交给其他承储企业储存。
第二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按银行现行规定实行据实补贴,经区财政局核定后,通过农发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区级储备粮贷款必须与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购贷销还、全程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招标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的合理损失、损耗应当及时处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粮食局,并征求区发改局、农发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的意见后制定。
第三十条 区粮食局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及时通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粮食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至30%,食用植物油为储存总量的50%。
第三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农发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联合下达,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
第三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粮食按收获年份计算,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小麦储存年限一般为5年;食用植物油按生产加工年份计算,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储存期限一般为2年。
第三十四条 进行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根据粮食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储存的粮食,以及适宜储存但粮食理化品质控制指标已经接近不宜储存标准并且达到储存年限的粮食,应当及时轮换。
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收获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三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在轮换前后应当经过检测。区级储备粮的品质检测,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以具有相应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可以按照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和先销后购的方式轮换。各批次的具体轮换方式,由区粮食局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通报农发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
第三十七条 因区级储备粮轮换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可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不得超过4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须报区粮食局批准,并征得区财政局同意。
第三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作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须报区财政局会同区粮食局、农发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研究确定。
第三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由区财政局根据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核定后,通过农发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四十条 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其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五章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四十一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粮食局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建立区级储备粮动用应急预案,适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三)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区发改局按照区级储备粮动用应急预案会同区粮食局、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农发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在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当包括粮食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由区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负责弥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区发改局、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区发改局、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四十九条 区发改局、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区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区发改局、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涉或者阻挠。
第五十二条 区粮食局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
第五十三条 农发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应当按照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上述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积极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件《海港区人民政府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海港区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200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