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2016〕53号 |
|
|
bob博彩公司:人民政府
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海港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海港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bob博彩公司: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7日
海港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申博体育在线: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申博体育在线: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博体育在线:全面建立并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秦政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区政府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推进,为其提供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全区范围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教育、城建、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对符合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及时提供相关救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获得救助。
第三章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救助对象:
(一)家庭对象:持有我区常住户口并长期在我区居住的家庭。主要包括:
因火灾、交通事故、食物中毒、被盗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治疗导致个人自付部分支出过高,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的低保边缘家庭;
区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取得我区居住证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我区户籍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食物中毒、被盗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不能提供申请救助所需有效材料或原始证明的;
2.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3.拒绝接受医疗、教育、就业等其他救助方式,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情况的;
4.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海港区民政局协调海港区爱心护理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八条 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救助标准:
1.家庭成员中因病、因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城乡困难家庭,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适当给予临时救助金和临时救助物资,临时救助金上限最多不超过3000元。
2.家庭成员中因重病、重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城乡困难家庭,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适当给予临时救助金和临时救助物资,原则上救助标准不超过我区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但特殊困难家庭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保障被救助家庭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条 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开展紧急救助,或者因智力障碍、年老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十一条 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或供养范围;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民政、教育、城建、人社等部门要为其提供相应的救助待遇;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第五章 申请受理方式
第十三条 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具有我区户籍、持有我区居住证的,根据申请人生活困难的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2.家庭或个人的户口本 (或居住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3.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残疾人提供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证、残疾证);4.能证明遭遇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增加的凭证、票据、认定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核实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六条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与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海港区爱心护理服务中心、卫计部门或医疗机构取得联系,视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十七条 对于不持有我区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区民政局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十八条 对于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卫计部门按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给予救助。
第六章 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具有我区户籍的申请对象。村(居)民委员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报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接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金审批要实行经办人、科长、主管局长、局长逐级核准审批,临时救助物资审批由具体承办科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审核救助。
第二十条 持有我区居住证的非我区户籍的申请对象。情况相对复杂需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户籍地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及时向申请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受理地区级民政部门及时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及时通过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要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要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镇、园区,各街道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镇、园区,各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原有服务场所,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制定适合本辖区实际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流程,规范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转介、办理结果反馈等环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统筹考虑临时救助资金,资金来源分三部分,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社会的捐赠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前两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保障。
第二十六条 鼓励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慈善协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管理。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畅通求助、报告、监督渠道。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临时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对于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临时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采取虚报、隐瞒家庭状况、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冒领的钱款,并列入社会救助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问责,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