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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2017〕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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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博彩公司:人民政府
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海港区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海港区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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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2日
海港区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区火灾防控工作,逐步规范电气防火管理,有效降低电气火灾风险,根据《秦皇岛市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秦政办字〔2016〕98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17年5月底,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工作,逐步规范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事故发生;深化多部门执法联动合作机制,建立电气设计、施工及电气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多环节监管体系;督促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提高电气火灾防范水平;广泛普及安全用电常识,提高群众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二、整治内容
(一)电气线路选型、敷设、保护措施
1.电气线缆选型。电气线缆选型是否与使用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单位、个人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所选线缆进行抽样测试,判断线芯直径、外绝缘层燃烧性能、耐压等级、机械强度等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2.电气线路的敷设及保护措施。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电力电缆管沟是否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配电线路是否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是否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或可燃物上,是否避开高温潮湿部位;配电线路敷设在可燃物上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是否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3.临时供电线路设计及敷设。临时供电线路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所用电气线缆产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线路敷设方式及保护措施必须满足国家、行业部门有关技术标准。
(二)电器产品选型、安装、使用
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2.照明灯具的选用、安装。照明灯具的选型是否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相应的防护措施是否完好有效;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是否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是否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可燃材料仓库内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低温照明灯具的发热部件是否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是否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靠近可燃物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高于B1级。
3.开关、插座的选型、安装。开关、插座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等电气特性参数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开关、插座靠近可燃物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产生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路器等是否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开关、插座是否存在绝缘老化、电气连接处过热破损、连接不牢固、防潮等防护措施失效等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插接板连接多种用电设备现象;插座接地保护设置是否可靠。
4.配电箱、电表箱安装、使用。配电箱的选型、设置、安装是否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仓库配电箱及开关是否设置在仓库外;建筑内的配电箱是否安装在高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电表箱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电表箱内配套电源开关、断路器等是否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电表箱内空气开关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5.电气设备选用、使用。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是否选购有“3C”认证标志及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的正规电器产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是否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是否正确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易摩擦生热部位是否采用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部位,是否设置防护罩。
(三)电气保护及防雷防静电措施
1.电气保护措施。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保护装置的选用、更换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质量标准;采用专用工具或委托专业机构、电气专业人员校验电气保护装置保护功能是否完好;现场查看是否存在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以及随意增加保险丝截面积的情况。
2.防雷防静电措施。建筑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防雷防静电措施是否完好有效,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四)单位安全用电管理
1.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是否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是否定期组织对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将安全用电列入日常防火巡查内容,及时整改电气隐患问题。
2.电气线路使用、维护。配电线路外绝缘层是否存在绝缘老化、破损等现象;配电线路是否存在过载、接触电阻过大等隐患;配电线路是否存在绝缘电阻不达标的情况;电线与电线、电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方式是否正确可靠并符合场所环境要求;配电线路上、电气连接处是否增加新的配电线路或用电负荷。
3.相关工种持证上岗及业务培训。电力技术人员、配电房值班人员、电气检修作业人员、相关重点工种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是否掌握安全用电知识,是否履行本岗位消防工作职责。
三、相关职责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电器产品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验收等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各自职责,确保建筑电气工程设计、施工的质量符合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要求。对违反建筑电气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电器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电器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从事电气相关岗位应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考核颁发电工职业资格证书,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考核颁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建设部门负责考核颁发建筑施工电工特种操作资格证。
四、工作措施
(一)推动落实电气安全各环节监管工作。公安、建设、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法依规落实电气安全各环节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列出相关责任清单,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各自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各类电气安全隐患问题。
(二)严格电气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考核。公安、人力资源、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完善定期抽查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电力技术人员、相关工种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核查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合法性、有效性,检查人员岗位电气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加强对电力技术人员、相关工种电气安全知识等业务培训,推动纳入相关资格认定的培训考核内容。
(三)单位定期开展电气安全自查和检测。各社会单位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电气安全作为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参照《单位电气火灾防范自查表》(附件1)进行检查,及时自查自改电气安全隐患;单位应依法依规定期开展电气防火检测,检测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关电气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记录由单位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四)电气安全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区消委会将根据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各镇、园区、街道、物业管理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各类网格组织,将电气安全作为网格消防管理的重要内容,参照《网格电气火灾防范自查表》(附件2)进行检查,发动网格内居(村)民家庭、小单位、小场所开展自查,及时消除电气安全隐患。
(五)加强电气火灾防范的技防措施。各单位应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和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加强电气火灾防范的方法措施,固化提升为地方技术标准规定,规范日常管理,提高防范水平。鼓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超过一定规模的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公共建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对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六)广泛普及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各单位应将电气火灾防范作为宣传“七进”重要内容,积极协调电台、电视台、报刊等主流媒体和主要门户网站,制作刊(播)电气火灾防范专题节目、栏目;利用楼宇电视、户外视频和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新媒体、自媒体,广泛播发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将电气火灾防范纳入校园、企业单位、党政干部消防培训内容,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制定印发电气火灾防范宣传品、宣传挂图、实用手册,普及安全防火常识。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3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即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
为加强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区政府副区长、海港公安分局局长刘晓光任组长,区政府法制办主任田力、海港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张亚军任副组长的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全区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大队张亚军大队长担任,负责全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落实好自身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4月30日)
各相关单位要督促本辖区、行业内的社会单位、各网格组织开展电气安全自查和检测,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自查自改电气安全隐患;公安、人力社保、住建、安全监管、电力管理部门要开展联查工作,依法依规落实电气安全各环节监管职责;组织召开辖区内各整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三)检查验收(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底)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成立检查验收组,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火灾隐患得到消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规划,严密制定方案。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范围广、任务重,各单位要主动作为、不等不靠,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严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集中掀起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的强大声势,确保取得实效。
(二)坚持政府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原则,认真开展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工作,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本地火灾事故的重要举措,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落实职责,切实形成部门联合整治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的目的和意义,将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发动起来,主动自查自改电气安全隐患。要利用96119举报投诉热线,鼓励群众举报投诉电气安全隐患。要集中宣传报道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成效和典型案例,营造浓厚氛围。
(四)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本地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中的经验做法,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各单位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17年2月4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公安消防大队),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情况;2017年4月30日前,上报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邮箱:hgxfdd119@163.com
附件:1.电气火灾防范自查表
2.网格电气火灾防范自查表
附件1:
(单位)电气火灾防范自查表
单位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 检查时间: 检查人: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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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安装使用 |
1.设计、安装选型是否正确,电气设备的额定容量是否小于实际负载容量 |
1.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2.供电设备类型应与设计图纸一致且具备3C认证 3.供电设备容量应大于实际负荷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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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或导线是否随意装接 |
1.导线截面载流量应满足设备运行负荷的要求 2.设备安装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说明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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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环境是否相符 |
1.电气设备选型、安装应符合设备运行环境条件(化学腐蚀、通风散热、防水、防潮、防火、防爆等)的要求 2.产品的技术文件是否齐全 3.设备应有合格证,并有铭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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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备使用是否超过使用年限 |
及时更新、淘汰超期使用的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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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导线、设备连接处是否连接牢固 |
1.电线连接接头处应采用专用连接金具或规定的连接方式,接触可靠、稳定。 2.连接接头要牢靠,其机械强度不得小于同截面电线的80% 3.接头应耐腐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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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热器具是否靠近可燃物 |
电热器具周围 0.3m 以内不应放置可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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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电机和电动机等旋转型电气设备,轴承是否出现润滑不良、干枯 |
轴承应润滑,对使用滑动轴承的设施,油环应滑动,油腔内的油面应到油面计所指示的位置。旋转部件应加装防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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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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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敷设 |
8.顶部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穿防护管、是否牢固稳定。 |
1.建筑物顶棚内有可燃物时,应穿金属管保护,无可燃物时可穿难燃刚性塑料管保护 2.保护管固定应牢固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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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线路或电缆线穿墙、穿过金属构件、可燃构件是否采取金属管保护措施 |
1.敷设在潮湿场所的管路,应采用镀锌钢管或PVC管,干燥场所的管路可采用电线管 2.穿越可燃或难燃装饰材料时,应穿金属保护管,且应采用玻璃棉、岩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阻燃保护 3.设置在可燃装饰夹层时,应穿金属管保护,若受装饰条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属管时,必须用金属软管,其长度不宜大于 2m,导线不应外露。且用防火堵料密室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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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线路是否外露、凌乱 |
1.照明灯、开关插座、柜式空调、广告射灯等电源线不宜有接头,若有接头应用绝缘胶布包扎良好 2.吊顶、电缆井、装饰墙面、商品柜台、尤其橱柜内暗装的插座电源线排列整齐 3.多回路电线应标明回路编号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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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线路检查维护是否及时,是否每年定期检测 |
高压(10kV)线路应每月巡视一次,低压电线应每季度巡查一次,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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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使用 |
12.电气设备选择是否符合防爆、防尘、防潮等要求 |
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线路的电线应穿于钢导管内。防爆环境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开关与插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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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电气设备保护装置是否齐全 |
电气设备应装设短路、过载、失压与欠压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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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电气设备安装是否正确、牢固 |
电气设备是否破损、晃动、渗水漏油漏气、卡涩,有无打火、放电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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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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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物的隔离 |
15.电气设备外壳是否使用可燃材料 |
电气设备外壳应使用阻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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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电气设备、闸刀是否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
电气设备、闸刀不宜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插座、开关若安装在可燃结构上或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的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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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线路是否敷设在可燃物上 |
1.高、低压配电室和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2.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3.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区域及使用可燃性材料建造的屋顶,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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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措施 |
18.电缆竖井、孔洞是否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
1.布线用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等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时,其空隙应采用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2.电缆沟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 3.电缆防火封堵的材料,应按耐火等级要求,采用防火胶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或防火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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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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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措施 |
19.消防用电设备是否有防止过热、烧毁的措施 |
1.空气开关外壳有无烧损、电源线接头外绝缘是否老化、断路器压接导线有无锈蚀,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地面有无积水 2.采用耐火电缆敷设在耐火电缆桥架内,有条件的可采用钢皮保护矿物质绝缘防火电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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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卷帘控制箱线路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
1.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2.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3.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4.应设置明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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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是否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保护接地和工作接地的电阻值应达到规范要求,设置的接地体材料、截面应满足标准,易燃易爆环境构筑物及相邻电器设备应采用三相五线制接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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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网格电气火灾防范自查表
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正确选用电源线 |
进线电源有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空气开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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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电线选用铜导线截面积不小于2.5平方毫米,铝导线截面积不小于4.0平方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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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插座及接线板不得使用伪劣产品,接线板或插座上不得插头松动,以防局部过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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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使用家用电器 |
电热水器和空调等大功率电器宜敷设截面积4.0平方毫米的铜导线或6.0平方毫米的铝导线,同时安装相应的插座和空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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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电炉、红外线取暖器、灯泡等器具烘烤衣物或其他可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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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铁丝或铜丝代替熔丝。不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电线上系、托或压物品,电线出现老化后应及时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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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毯不能折叠、受潮且通电时间不宜过长,养成人离开时关闭电源的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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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热器时严禁直接放置在可燃物(木质、塑料等)制作的台板上。电热器下面应放置瓷砖、石棉板等非易燃物制作的垫底,或设置专用的支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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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家用电器线路是否老化,各种灯座、开关、插座表面是否氧化发黑积碳,防止发生接触不良造成跳火花引燃周围的有易燃物或易燃气体而失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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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是否具备短路保护功能;是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以及家庭入户处停放;充电线路是否固定敷设,是否长时间充电(原则上不超过6-8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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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