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通〔2017〕46号
bob博彩公司: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博体育在线:印发《海港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海港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bob博彩公司:印发海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2016〕26号)同时废止。
bob博彩公司: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海港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秦皇岛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规定》《秦皇岛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海港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港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四)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食安办主任担任,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事件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区外侨办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3)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指挥长职责:
(1)批准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
(3)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救援方案,制定救援决策。
(4)接受现场指挥部现场情况的汇报,对现场指挥部的决策进行批准。
(5)根据事件发展,决定是否启动扩大响应。
副指挥长职责:
(1)协助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根据分管职责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救援指令;
(3)向指挥长提出救援建议。
(二)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食安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镇街、园区管委会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
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三)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四)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发展和应急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可派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和成员由应急指挥部临时指派,职责为落实应急指挥部各项指示,现场处置各种突发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事件进展。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现场工作组。
(五)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区级指挥部组成,成员单位为44家,分别是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政府食安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畜牧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区教育局、区发改局、海港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境保护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新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供销社、为民市场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2)
对处置的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提出请求。
三、事件及响应分级
(一)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见附件3)
(二)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见附件3)。初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国务院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省政府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发生Ⅰ级、Ⅱ级食品安全应急响应,市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开展处置工作。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后,市级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环节主管单位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秦皇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四、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验、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参照国家食药监总局和省食药监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研判结果进行会商,由区政府食安办向区政府建议,由区政府决定是否发布或授权区政府食安办发布预警警示信息及级别。确定发布预警警示信息时,要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秦皇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
4.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三)信息报告
1.报告主体和时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增强信息通报、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接报电话:工作时间:3554001(局办公室),3556517(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非工作时间:3554001(局办公室值班电话)。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卫计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区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3.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及市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先期处置
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事件处置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介入之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园区管委会、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立即组织各方力量抢险救援、管控现场,防范事态扩大,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迅速向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六、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并按照规定立即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卫计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1.医学救援
区卫计局迅速组织全区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
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有关调查工作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3.流行病学调查
区卫计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于2天内向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为区疾病控制中心,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物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5.事件调查
事件调查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三)事态评估
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对引发突发事件的相关风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相关部门通报。
(四)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五)社会动员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六)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镇街园区管委会会同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有效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社会救助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公益团体等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八、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指挥平台保障
利用国家食药监总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和省政府建立的应急平台系统,运用大数据和文本挖掘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三)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统筹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积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根据需要组建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专业队伍,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及时为受灾地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同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功能、分布和使用状态,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要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可以临时实施交通管制。
(六)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应依法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的各项准备方案,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发动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九、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用演练来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二)宣传教育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隐瞒、谎报、缓报、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ob博彩公司:印发海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2016〕26号)同时废止。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
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三)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食安办负责牵头制定,并报海港区政府审批通过。由区政府食安办负责解释。
附件: 1.海港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2.海港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附件1
海港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及工作组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政府食安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畜牧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区教育局、区发改局、海港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境保护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体广新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供销社、为民市场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部门,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政府食安办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计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的调拨,统筹调度,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二、事件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卫计局、海港公安分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局、区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海港公安分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三、危害控制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卫计局、海港公安分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四、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五、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卫计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
六、社会稳定组
由海港公安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七、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八、专家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政府食安办专家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附件2
海港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食安办: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拟定并对外发布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区卫计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协助开展事件调查;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协助拟定并对外发布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环节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区林业局:负责水果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水果生产环节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区畜牧局: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区商务局:协助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区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突发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区教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区发改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海港公安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区环境保护分局: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区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区文体广新局(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A级景区、星级宾馆、旅行社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主次干道两边及学校周边地区无证商贩的清理整治。
区供销社:负责协调市供销社组织食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为民市场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所辖市场的经营管理,协助镇街园区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所辖市场内的相关食品安全处置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3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分级 |
标准(符合其中一项可定为相应级别) |
响应级别 |
启动级别 |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港澳台地区或国(境)外,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涉及多个省份、港澳台地区或国(境)外,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Ⅰ级响应 |
国家级 |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Ⅱ级响应 |
省级 |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Ⅲ级响应 |
市级 |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区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区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Ⅳ级响应 |
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