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海港区人民法院对七起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七名醉酒驾车的被告人均因自己的危险行为而锒铛入狱,有力地打击了那些无视公众安全、依旧醉酒驾车上路行驶的违法犯罪行为。
海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等七名机动车驾驶员分别于2011年5月1日以后,在已然饮酒的状态下驾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导致了车损、人伤等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经酒精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均已超过了80mg/100ml。七名被告人醉酒后驾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七名醉酒驾车的被告人均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罚金2000元至3000元不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