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遏制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严肃查处各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上级部门一系列决策部署,保障辖区内生态资源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
二、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有效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加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移送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办案相结合的手段,依法严肃查处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实现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动态清零”,健全矿产“全链条”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辖区内的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我区打击非法采矿行动取得实效。
三、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资源规划局、海港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建立工作联席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内容包括:分析我区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形势,通报交换相关信息,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等。
(二)建立案件会商制度。区资源规划局、海港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建立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会商机制,视情召开案件协商会。
(三)建立信息情况共享制度。区资源规划局、海港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区资源规划局向海港公安分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海港公安分局向区资源规划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区检察院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四)建立联络员制度。区资源规划局、海港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沟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四、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机制
区资源规划局在依法查办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向海港公安分局移送。
区资源规划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将载明土地占用方式、地类、矿种(含共生、伴生矿种)、采矿方式、矿产资源破坏结果、涉案矿产品价值、销赃数额等具体信息的《鉴定意见》或者《认定意见》,以及鉴(认)定机构和鉴(认)定人资质证明等证明文件,连同行刑衔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报告中,要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其中,需要对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涉矿事项进行认定的,区资源规划局应当依法出具《认定意见》,并向海港公安分局移送。
海港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线索,如不够刑事犯罪立案标准,应及时移交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涉及自然资源领域反向衔接案件,应当由区资源规划局管辖的,应及时移交区资源规划局处理。
五、建立案件办理协作机制
区资源规划局应当积极回应海港公安分局提出的协办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请求,为海港公安分局办理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提供行业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文件,推荐评估鉴定机构等。海港公安分局应当为区资源规划局提供刑事立案标准、移送案件证据规格等问题的咨询以及相关法律意见等。区检察院对符合提前介入条件的自然资源领域案件应当提前介入侦查,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区资源规划局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如遇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调查取证时,区资源规划局、公安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全力保障区资源规划局正常执法工作。
六、建立案件督办机制
区资源规划局、海港公安分局应当建立重大自然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督办机制。必要时可对以下重大自然资源案件进行联合督办:
(一)上级批示、交办的涉嫌犯罪的自然资源案件;
(二)违法犯罪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具有涉黑涉恶情节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联合督办的案件。
区检察院应当对联合督办案件提前介入。
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由区资源规划局和海港公安分局联合商议,根据联席会议评估结果,围绕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等方面,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结合常态化开展自然资源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强化执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严厉打击各类自然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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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