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区拆迁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已经海港区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拆迁现场管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港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拆迁现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房屋拆除施工和建筑垃圾清理、堆放、粉碎、转运过程中产生大量可吸入颗粒物扩散而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区住建部门对海港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拆迁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公安、征收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各园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拆迁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管理。
各镇街、各园区管委会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拆迁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拆迁施工单位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中的要求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第六条 拆迁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迁前需向区住建部门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能够明确拆迁范围的《征收决定》;
3.《拆迁施工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拆除作业扬尘防治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需提供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环保合格证明及城管执法部门核发的车辆运输备案证明。
(二)拆迁现场围挡开口处或其他明显位置应设置扬尘污染防控责任标志牌。标志牌需载明防治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人及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内容。
(三)围挡设置
1.拆迁实行封闭管理,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围挡(墙)间无缝隙,严禁围挡(墙)不严或敞开式施工。每处拆迁现场开口一般不超过两个,开口处应当制作不可透视大门。
2.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底部设置防溢座。所有围挡应使用人造草坪进行包裹装饰,并按照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标准粘贴30%以上的公益广告。
3.在围挡顶端应设置有效抑尘微雾系统,每隔1米设置一个喷雾头,雾气水幕高度需达到40厘米以上。
(四)拆迁现场出入口、场内道路均需硬化。
(五)洒水
1.拆迁现场应当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确保拆迁现场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每日对已硬化路面和所有苫盖部位进行洒水,使硬化路面持续保持湿润。
2.拆迁过程中,应当对旧房浇水后,在湿润状态下拆除,防止粉尘飞扬;拆除建筑时,需配备大功率雾炮及高压水枪。
(六)苫盖
1.当日拆除的建筑垃圾需及时用2000目/100平方厘米的防尘网进行苫盖,并组织洒水降尘。
2.建筑垃圾、渣土在拆迁现场临时存放的,应当对其进行全封闭遮盖,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超过三个月堆放的,应采取临时绿化等方式防尘,并设立临时绿化标志牌。
(七)清运垃圾车辆应当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车辆在驶离工地前需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并严格按照行政审批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行驶,沿途不得泄露遗撒。
(八) 特殊天气条件下,如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现场应当采取扬尘防治应急措施,严禁拆除作业。
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所列扬尘治理规范要求,拆迁实施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筑拆除成本。房屋建筑拆迁单位招标时,需将本规定明确规范要求的工作内容计入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第八条 区住建、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以及各镇街、各园区管委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区住建、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拆迁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港区拆迁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